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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洲选择仲裁必须注意的一些问题

(2016-11-06 17:28:20)
分类: 中非投资贸易

下面这篇文章发表在《中国投资(非洲版)》2016年第10期:


在非洲选择仲裁必须注意的一些问题 


朱伟东   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研究员

 

几年前曾经在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主办的《非洲法杂志》(Journal of African Law)发表过一篇论文,论文题目翻译成中文是《仲裁是解决中非投资贸易争端的最佳选择》。在这篇论文中,我分析了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利弊,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调停等。在中非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中,纠纷主要发生在非洲国家,这是中非之间投资贸易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因为中国在非洲有大量的民商事往来和商业存在,而非洲国家在中国的商业投资则相对较少。这种情况决定了现实中大量中非之间的民商事争议需要在非洲国家得到解决。在非洲解决纠纷的方式也主要是诉讼、仲裁、调解、调停等。由于历史的原因,非洲大陆法律制度复杂多样,既有大陆法系国家,也有普通法系国家,还有些非洲国家如南部非洲一些国家采用的混合法律制度,有些国家特别是那些北非国家,却受伊斯兰法律制度影响更深。不唯如此,在非洲广大农村地区,目前还适用一些传统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婚姻家庭事项、土地法领域。非洲这种复杂多样的法律制度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万花筒”。这对于中国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非洲法律制度就存在很大困难,更不用说在解决纠纷时熟练运用和掌握非洲国家的相关诉讼制度了。再加上一些非洲国家还存在司法腐败、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通过诉讼解决与非洲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是一种很好的选择。而调解和调停由于不能达成有约束力的、可通过司法机构强制执行的解决结果,对于中非之间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也并非上策。相比较而言,仲裁因其快捷、经济、灵活、便于执行的特点,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日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考虑到非洲国家的实际情况以及中非之间民商事往来的现实,通过仲裁解决中非之间的民商事争议对于中国企业和个人而言不啻为一种最佳方式。

一、中国当事人可以选择在非洲当地进行仲裁

但目前很多中国企业和个人对非洲国家的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并不了解,他们在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与非洲当事人的民商事争议时,大都选择到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解决争议,很少选择在非洲进行仲裁。当然,一些发达国家的仲裁机构,如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等,历史悠久,声誉显赫,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具有良好的口碑和声望,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首选也是理所当然。不过,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当事人如果将与非洲国家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争议提交给欧洲发达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解决的话,不得不考虑费用的问题。无疑,欧洲发达国家的仲裁机构会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但其收费显然也会很高。这是很多当事人在提交仲裁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此外,如果中方当事人将在非洲发生的争议提交欧洲的仲裁机构解决,还必须考虑其他费用,如到欧洲国家参加仲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翻译费等,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实际上,近年来,一些非洲国家为吸引外资,为外国投资者创造良好的营商法律环境,纷纷修改仲裁法,完善仲裁机构,以便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争议解决环境。还有一些非洲国家如毛里求斯、埃及等还明确提出,要在非洲建设地区性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吸引当事人到它们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这既可以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也可通过创建商事仲裁解决中心,带动本国相关行业的发展。因此,目前非洲国家的仲裁环境已有极大改善,中国企业和个人完全可以将在当地发生的相关争议提交非洲当地的仲裁机构解决,这样就可以取得非洲当事人的信任和配合,也可节省很多开支。2009年11月在埃及召开的第四届中非合作论坛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沙姆沙伊赫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在解决中非企业合同纠纷时,鼓励利用各国和地区性仲裁机构。”

二、在非洲选择仲裁需要考虑的几点因素

接下来的问题是,中国企业和个人在与非洲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如果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应该注意什么?刚才提到,非洲国家的法律制度差异悬殊,非洲各国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就仲裁法律制度而言,有的非洲国家沿用的还是独立后继承的原宗主国的仲裁法律制度,有的非洲国家却锐意改革,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制定和修改了本国的仲裁法;就仲裁环境而言,有的非洲国家十分重视仲裁设施的完善,设立了设施现代、功能齐全的仲裁机构,有的非洲国家仲裁机构设备陈旧、人员缺乏、服务水平低下;就参与仲裁全球合作而言,有的非洲国家很早就加入了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以便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便利条件,有的非洲国家至今未加入任何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导致仲裁方面的国际合作无法执行。因此,中国企业和个人在非洲选择仲裁时,一定要全面谋划,从长计议,考虑到仲裁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情况。无论如何,中国企业和个人在非洲选择仲裁时,一定要考虑到如下几个因素:

(一)仲裁地所在国是否有支持仲裁的法律制度

仲裁是一种民间争议解决方式,仲裁的启动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双方是否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争议解决方式,或是否在争议发生后达成提交仲裁的议定书。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能否得到尊重和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地的法律制度,因为仲裁程序的进行大部分情况下都是根据仲裁地国家的法律进行的。如果仲裁地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对仲裁不友好,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就会落空,或在仲裁程序中受到过多的法院干预。判断一国是否具有仲裁友好型法律制度,一般要看该国仲裁法律制度是否采纳了《示范法》或是在《示范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非洲国家为吸引外资、扩大国际贸易、增强投资者和商人在该地区进行投资贸易的信心,纷纷根据国际上较为先进的仲裁立法,特别是《示范法》为模本制定新的仲裁法。截至目前,已有10个非洲国家采纳了《示范法》。这10个国家分别是埃及(1996)、肯尼亚(1995)、马达加斯加(1998)、毛里求斯(2008)、尼日利亚(1990)、卢旺达(2008)、突尼斯(1993)、乌干达(2000)、赞比亚(2000)、津巴布韦(1996)。其中毛里求斯和卢旺达采纳了2006年修订过的《示范法》。有人认为,这些国家在对仲裁实践进行现代化并减少法院对仲裁的干预方面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

还有一些具有相同法律传统或语言背景的非洲国家通过制定条约或统一法的形式对成员国的仲裁制度作出规定。例如,早在1987年4月,7个非洲阿拉伯国家和7个亚洲阿拉伯国家在约旦首都安曼签署了《阿拉伯商事仲裁公约》。根据该公约第2条规定,公约适用于任何国籍的自然人之间或法人之间的商事争议,如果商事交易与某一缔约国或缔约国的国民有联系,或如果自然人或法人的营业总部在某一缔约国内。1993年10月,14个非洲国家在毛里求斯签署了《非洲商法协调条约》,根据该条约成立了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简称OHADA)。该组织的成员国主要是具有大陆法传统的法语非洲国家。该组织为成员国创设了两套仲裁法体制:一套是根据《非洲商法协调条约》进行的仲裁,一套是根据《仲裁统一法》进行的仲裁。其中《国际商法协调条约》对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规定了非常便利的条件。如果当事人的住所或居所在某一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员国内,或合同义务将主要在某一成员国内履行,当事人就可选择通过该条约进行仲裁。

如果中国企业或个人选择的仲裁地在一个对仲裁有较多限制的非洲国家内,就很可能导致仲裁无法进行,或受到法院过多干预。例如,安哥拉《私人投资法》规定,在安哥拉发生的投资争端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仲裁须在安哥拉进行,且适用安哥拉法律。如果中国企业和安哥拉当事人签订的投资协议规定,争议在开罗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且适用中国法律,显然,这样的仲裁协议将得不到安哥拉法院的支持,当事人将无法通过在开罗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南非1965年《仲裁法》规定了法院可以干预仲裁的内容,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仲裁的进行。2013年我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一家南非律所进行考察时,该律所主任给了我一份南非法院审理的涉及中国一家国有企业与刚果(金)一家企业有关开采矿产的案件的判决书。令我感到奇怪的是,这家中国国有企业和刚果(金)这家企业之间的合同约定,双方的争议将由南部非洲仲裁员协会(南非一家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当时我想,如果这家中国国有企业了解南非《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也许它会考虑是否选择在南非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二)仲裁地所在国司法机构在实践中是否支持仲裁

仲裁地所在国司法机构在实践中是否支持仲裁也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即使有良好的仲裁法律制度,如果仲裁地所在国司法机构在实践中不支持仲裁,它就可通过曲解法律制度干预仲裁程序的进行,甚至让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愿望付之东流。法律毕竟只是存在于纸面之上,具体如何实施却要取决于法院。总的来看,对于采取仲裁友好型法律制度的非洲国家,它们的法院在实践中一般也会支持仲裁。

例如,尼日利亚2004年《仲裁与调解法》是根据《示范法》和《纽约公约》的相关内容制定的,显然是仲裁友好型法律制度。但该法第34条的规定以前总是被尼日利亚高等法院曲解。该条规定的内容是这样的:“法院不应干预本法所调整的任何事项,除非本法有明确规定。”该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允许尼日利亚法院可以对仲裁进行干预,但在实践中,尼日利亚高等法院却利用不可仲裁性对仲裁进行干预。例如,在尼日利亚高等法院于2012年审理的许多尼日利亚国家石油公司与外国石油公司尼日利亚当地公司的案件来看,在这些案件中,尼日利亚国家石油公司主张,所涉合同争议涉及税收问题,因此是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尼日利亚高等法院接受了这一主张,发布禁令,禁止外国石油公司尼日利亚当地公司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与尼日利亚国家石油公司之间的争议。后来这一做法被尼日利亚上诉法院及时制止尼日利亚上诉法院明确指出,《仲裁与调解法》第34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法院对仲裁进行不当干预,而不是为法院干预仲裁提供借口,这对于实现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的目的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尼日利亚国家石油公司不得主张尼日利亚高等法院的管辖权会优先于尼日利亚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其他一些非洲国家如毛里求斯也司法实践中支持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三)仲裁地所在国是否是《纽约公约》成员国

如果仲裁裁决需要到国外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地所在国是否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就具有重要意义。《纽约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规定了十分有利的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十分明确而且有限,如果外国仲裁裁决不具有该公约所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则作为《纽约公约》成员国的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必须承认和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由于《纽约公约》存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相比,其优越性显露无遗。这也是目前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为什么很多当事人青睐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国际民商事争议,如果一国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不能在另一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就会浪费当事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因为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如同一张废纸。

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这使得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变得非常方便和高效。在《纽约公约》的156个成员国中,有33个非洲国家,其中刚果共和国、布隆迪和科摩罗是在两年加入的。安哥拉政府也已通过决议,准备加入《纽约公约》,目前正在履行有关批准程序,很有可能成为该公约第157个成员国。中国也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如果中非之间的民商事争议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后续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根据《纽约公约》进行,就会非常方便。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目前仅同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埃及四个北非国家签署有有关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这样,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中非民商事争议就会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阶段面临很大的限制。

(四)尽量选择具备良好条件的常设仲裁机构

中方当事人选择在非洲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与非洲当事人的争议时,应尽量选择在具备良好条件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常设仲裁机构与临时仲裁相比,具有固定的机构、有各类仲裁行政人员、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如果当事人选择在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可以避免很多日后可能出现的各类麻烦,如仲裁员的选择、仲裁规则的适用等。特别是有些国家不承认临时仲裁制度,如果选择临时仲裁就可能导致仲裁程序无法进行。另外,要选择具备良好条件的常设仲裁机构,因为此类机构行政人员在仲裁知识、语言等方面的能力较高,能够有效进行沟通和交流,仲裁设施相对完善,能够提供进行仲裁所必需的一些辅助设备,如同声传译、复印打印服务、视频会议等,有利于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非洲国家和地区存在有大量的仲裁机构。仲裁在非洲具有悠久的历史,在西方殖民者到来之前,在非洲广大农村地区就盛行着通过仲裁、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传统。在非洲的传统法律文化中,通过仲裁、调解这些友好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议,有利于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有助于当事人所属社区恢复和谐与安定。非洲国家独立后,一些国家非常重视传统争端解决方式的作用,而且又吸收世界上先进仲裁立法经验和实践,对本国或本地区仲裁制度进行改革,以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吸引外国投资。目前,每一个非洲国家基本上都有本国的仲裁机构,只是由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对外开放程度的不同,非洲国家的仲裁机构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状况。整体来说,那些经济水平相对较高,急于吸收外资的非洲国家的仲裁机构相对发展较好,如南非、埃及、尼日利亚、肯尼亚、毛里求斯等国的仲裁机构。

非洲还存在一些十分有影响的地区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中发挥中重要作用。非洲比较重要的地区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开罗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拉各斯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南部非洲仲裁基金、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等。开罗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和拉各斯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是在亚非法律协商组织的倡议并在其指导下,在亚非地区设立的四个地区性国际商事中心中的两个,其他两个分别是吉隆坡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和德黑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亚非法律协商组织设立这些地区性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目的是鼓励本地区的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当事人能够在当地解决争议,而不用到伦敦或巴黎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开罗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受理过一些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案件,2010年该中心受理的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案件的数量仅次于涉及德国当事人的案件数量。2011年我在拉各斯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考察时,该中心时任主任尤尼斯(Eunice)女士希望我能向在尼日利亚投资的中国企业宣传他们的仲裁机构,吸引中国企业选择到他们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南部非洲仲裁基金位于南非约翰内斯堡,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位于科特迪瓦阿比让,它们分别是南部非洲和西部非洲重要的仲裁机构。近年来,毛里求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发展也令人刮目相看。毛里求斯政府希望利用该国在非洲优越的地理位置和环境,将毛里求斯打造成非洲的国际商事法律仲裁中心。为此,毛里求斯在2008年根据《示范法》制定了新的仲裁法,并在2012年和2016年连续两次举办国际仲裁大会,在国际仲裁界引起很大轰动。

中国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发生的地点、仲裁法律制度、法院对仲裁的态度、仲裁机构的条件、仲裁裁决是否需要在其他国家执行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在非洲某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特别需要提醒中国当事人的是,中国法学会与非洲的一些仲裁机构在2013年发起了“中非仲裁员互聘计划”。目前,非洲的一些仲裁机构如开罗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南部非洲仲裁基金、拉各斯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都聘有中国仲裁员,中国当事人选择到这些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时,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员。

三、中非民商事争议仲裁的其他选择

从长远来看,考虑到中非之间民商事往来的日益频繁,中非民商事争议的大量发生,中非之间可考虑设立中非联合仲裁中心,专门解决中非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该中心可在北部非洲、南部非洲、东部非洲、西部非洲和中部非洲分别设有地区分中心,在中国设立一个中国区中心,这样,当争议分别在以上不同地区发生时,当事人就可选择在相应的地区中心进行仲裁。这些非洲地区中心应设在《纽约公约》成员国内,以方便仲裁裁决可以在中非之间得到有效的承认和执行。

可喜的是,中国的一些仲裁机构已经注意到了这一发展潜力,并付诸实施。例如,在中国法学会的倡议与协调下,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与南部非洲仲裁基金会、南部非洲仲裁员协会、非洲ADR中心2015年6月签署合作协议,创建中非联合争议解决机制,分别组建中非联合仲裁上海中心与中非联合仲裁约翰内斯堡中心。2015年11月26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第六届“中非合作论坛-法律论坛”上,中非联合仲裁上海中心与中非联合仲裁约翰内斯堡中心同步揭牌。

中非联合仲裁上海中心的受案范围如下:争议当事人包括注册地和/或主营业地位于中国境内的主体以及注册地和/或主营业地位于非洲国家境内的主体;当事人的注册地和/或主营业地均在中国,但商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和/或标的物位于非洲国家境内的商事争议;当事人的注册地和/或主营业地均在非洲国家,但商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和/或标的物位于中国境内的商事争议;其他当事人约定将提交中非联合仲裁上海中心仲裁的争议。从该中心的受案范围来看,可以受理的争议十分广泛,这就为在非洲投资的中国企业、在中国投资的非洲企业在当地发生的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又一个可行的选择。

结语:

   考虑到中非之间民商事争议的实际情况,结合非洲国家争议解决的现状,本文提出,仲裁是解决中非民商事争议的最佳选择。在非洲选择仲裁时,中国当事人要考虑仲裁地所在国是否具有仲裁友好型法律制度,该国法院是否在实践中支持仲裁、该国是否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等因素,并且要尽量选择具备良好条件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从长远来看,中非之间可考虑设立中非联合仲裁中心。由于目前中国仲裁机构和非洲仲裁机构之间已经建立了此类联合仲裁中心,这就为中国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提供了另外一种选择。考虑到仲裁的实际情况远非本文分析的那样简单,在考虑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时,中国当事人最好还要听取一下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免在以后的仲裁程序中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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