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以“绩效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吗?
(2022-07-04 16: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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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员工关系 |
"因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可以直接辞退吗?
职员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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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绩效考核不达标”确实可以归类为不能胜任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胜任工作者的辞退可分以下三步:
1 、员工第一次出现绩效考核不达标,即初次不能胜任工作情况
2、对不能胜任的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3、培训或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再次出现绩效考核不达标
这时候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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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于绩效考核的制定是否合理,可以通过以下3点判断:
1、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民主,有没有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有没有使用书面形式;
2、分析考核制度内容是否合法,绩效考核的内容应该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3、考核制度有没有向劳动者公示、告知或者员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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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于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定而被辞退,员工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权益维护:
1、协商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
2、申请调解: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
3、申请仲裁: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
4、诉讼程序: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