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滞纳金处罚并返还滞纳金的申诉
(2024-09-24 10:34:58)关于撤销滞纳金处罚并返还滞纳金的申诉
铜山税务局:
申诉人:
刘行芳(江苏师范大学传媒与影视学院),身份证号:422428195302045134;手机号:13910667938;地址:和平路57号江苏师范大学云龙校区6号楼405室
申诉事由:
2023年,我为徐州市政府提供相关服务,并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文旅局)获得总计为15930元劳务费。2024年8月14日,我收到文旅局广电处刘真栋处长微信,称“2023年发放劳务报酬没有代扣您的个人所得税”,要求我“于9月30日前,至就近的税务服务大厅办理申报或登陆个人所得税APP”“补申报劳务报酬情况”。9月2日,我特地从北京来徐州,到贵局如实申报,并缴纳了税款394.55元。
最近,我意外从“个人所得税APP”上发现,贵局对我进行了滞纳金处罚,共处滞纳金12.23元。经过对照相关文件和文旅局要求,我没有任何违规行为,贵局对我的处罚没有根据,故要求予以撤销,并退还所收滞纳金12.23元。
第一,贵局对我实施处罚未尽告知义务。9月2日,我到贵局说明情况,经工作人员审核后让我当场缴纳了394.55元的税款,并未以任何方式告诉我需要缴纳滞纳金,如果不是偶然看到“个人所得税APP”信息,我至今还不知道受到了贵局处罚。
第二,因未按时代扣代缴个税不是我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扣缴义务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一个劳动者,无法知道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了相应义务。
第三,文旅局发放劳务费是通过银行系统发放的,劳务获得者处于被动地位,而税务部门则可以动态监控劳务发放情况。可是税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而是审计部门审计出来的,这说明税务部门工作还存在瑕疵,普通劳动者不应该担责。
第四,当我得知有收入未缴纳个税后,立即采取措施,按市政府有关部门(审计和文旅)通知于“9月30号以前”到贵局申报并缴纳了应缴个税,贵局再对我进行处罚缺乏依据。
基于以上理由,我要求贵局撤销对我的滞纳金处罚决定,并全额退回所收滞纳金12.23元。
申诉人:刘行芳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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