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陈永东
陈永东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4,303,401
  • 关注人气:17,139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网吧电影版权收费变为协会大战?

(2010-10-25 12:48:46)
标签:

网吧

电影版权

影著协

网吧协会

合法性

陈永东

it

分类: 新媒体与创意经济

网吧电影版权收费变为协会大战?

文/陈永东

 

  关于国内网吧电影版权收费问题,似乎现在演变成了两个协会之间的口水仗。一个当然是影著协,而另一个是地方网吧协会,若不论背景,也不论级别,则看到的是两个协会的各执一词。我们看看谁站得住脚?

  一、影著协的理由

  今天看到了相关报道,电影著作权协会(简称影著协)向网吧收取电影版权费的计划最近已经明朗。影著协理事长朱永德日前宣布,自明年元旦起国内网吧播放电影必须向影著协缴纳版权费,这一方案已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并顺利通过公示期,京沪等地将成为首批实行区域。呵呵,不知是哪个“相关部门”批的。

  影著协负责宣传工作的史文霞产出收费的理由:为了保护电影制片方的权利,并向广大受众普及著作权法。她说:“网吧业主通常将电影下载到服务器上供网友观看,使用者并没有付版权费,这就导致侵害了电影所有权人的权利。”

  我在地铁里看到的《IT时报》的相关报道中对此收费方案用了“争议很大”的字眼。同时,收费标准也受到了质疑,目前了解到的收费标准是:电脑总量×每小时收费标准×7.5%。

  对于收费,影著协称标准很低,并解释说:“我们曾经做过实地调研,结果是:网吧平均上座率为50%,到网吧看电影的人数占到20%,以每小时收费2元为例,按照国家规定的网吧营业时间16个小时来算,网吧每台电脑每天在影视收入方面就有3.2元,而我们的收费平摊下来,每台电脑每天费用只有0.15元,连收入的5%都不到,收费标准其实很低了。”

  二、网吧协会的理由

  如果说影著协的理由存在争议的话,更引起各方关注的是,竟然有地方网吧协会对收费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与反对意见。这种“直抒己见”的情况还不多见。

  上海市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行业协会秘书长方志平质疑称:“首先,影著协收取这笔费用的依据是什么?他不是版权局,更不是权利人;其次,这笔费用的制定依据是什么,每家网吧的具体情况不同,更何况中国网吧不尽其数,各地的标准不应一刀切;再次,版权费用的收取应该是版权局,影著协不应当出面收取。”。

  方志平还表示:“此次影著协的收费与当初音著协的收费又不一样,因为KTV是完全使用者,不存在可能的问题,但是在网吧上网的人并不一定会看电影,这样一刀切实在有些不合理。”

  所以又要提到前面提到批准这一收费方案的“相关部门”到底是哪个部门?看来,这个“相关部门”批得了影著协的请求,但管不了地方网吧协会的是否执行。这种事总感觉比较怪,当然,有争议说出来总是好的,不然受“委曲”的一方的确觉得心中不爽。

  但是,这样,给我的感觉是博客标题所提:难道网吧电影版权收费问题演变成了协会之间的大战了?

  三、到底该不该收费?

  核心问题看来就是该不该收费?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还有第二个问题,该怎么收。其实,本来版权研究及法律部门应该有明确表态,但现在听到的只是个人的一些表态。

  例如,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的游云庭律师认为,能够意识到著作权法是好事,但是此项费用收取争议很大,主要是重复收费的问题。一些公司等其实已经缴纳过版权费用,网友们点播已经缴纳过版权费的视频是无需收费的,如果影著协再向网吧征收的话,那就造成了重复收费的问题。电影公司属于广电总局管辖,但版权事宜是版权局的业务范围,属新闻出版总署管辖,影著协收费一事在两者间的协调与合作上很难统一。

  这样看来,又是互联网领域法律制订的滞后问题。不过,除了该不该收费是个问题外,陈永东还想谈谈的是,即使该收,计算方法似乎也有问题。

  在计算公式“电脑总量×每小时收费标准×7.5%”中,被乘数“电脑总量”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谁也不能保证每台电脑每天都是满负荷开启。还有,到网吧的人都看电影吗?

  而影著协自己却恰恰提出“网吧平均上座率为50%,到网吧看电影的人数占到20%”的统计结果,这反过来说明这个公式是有问题。如果按这个统计结果,也许合理的公式应该是:电脑总量×每小时收费标准×7.5%×50%×20%。

  当然,话说回来,如果收费本身不合法,则所有这些都不成立了,不管“每台电脑每天费用只有0.15元”是否很低,因为不合法收费哪怕每天一分钱也是不应该的,甚至涉嫌欺诈犯罪

  可是,问题是那个“相关部门”已经批了,或许就意味着影著协的收费“合法”了,而此时另一协会“网吧协会”是不是必须执行?如果是,仅仅表达反对意见看来也未必有用。问题的关键还是在那个“相关部门”,到底那是哪个部门?是广电总局吗?需不需要版权局的同时审批?如果一个部门越权另一部门会答应吗?希望既懂版权又懂互联网的法律人士在此时能站出来为我们解答。(作者:陈永东,电子邮件:cyd888@sina.com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