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老编手记 |
某出版社遭遇侵权了,一本人体摄影招某法院携律师找上门来了,要求赔付10万元人民币,理由是该影集中两幅照片中模特身后的瓷瓶非同一般,乃某大师专利,出版社未经大师授权而擅自使用,构成侵权。
该出版社一听就懵了,背景也构成侵权?找律师咨询,答曰:你们掉陷阱里了,无论著作权还是知识产权。
遭遇这样的事儿,律师如是说,出版社一下子便心虚了,或许真惹麻烦了?那就私了吧,否则上得法庭,多没面子!于是协商,拉锯扯锯,终以影集之作者向那位某大师赔付一万元人民币了事,虽然后来搞清了这一场麻烦纯因该影集作者与合作方之间利益分歧所致。
此事最终虽大事化小,解决得比较圆满,没有因谈判不成闹上法庭,议论声却因之四起:这样也算侵权,那以后书里的图片可怎么配啊?背景一电视,侵权?背景一空调,侵权?背景……要都这么背景出现个什么,什么就跑来告,那还没完了,总不能所用图片只留主题,余者全抠了去吧?!
闻得如此议论,就有明白人儿出来解释了,那可不一样,得看是不是工业化了,没工业化的就是侵权,工业化了,就不侵权。
噢,这解释感觉挺专业,但想想似乎又能找出个相反的例子予以辩驳,一下子,刚刚明白一点儿的感觉又没有了。
这事儿想想挺长经验,咱中国人老早就懂得,遇事儿绕着走,看来一点儿不假。有了这前车之鉴,咱也得立个原则:一是少招这有可能招事儿的人,二是少招这有可能招事儿的事儿。
嘿嘿,是不是感觉挺绕?是不是感觉还挺哲学?可是,别得意,话虽这样说,理儿虽这么个理儿,可真面对这样的人,这样的事儿真到了眼前,咱能长得一对火眼金眼么?更何况人是会伪装的呀,事态还在发展中呀。
噫!难煞人啊!
想当年,没加入版权组织那会儿,多好,爱谁谁,咱看到,感觉好,感觉有用,拿来便是,个人盗,集体盗,再不成咱来个国家统一盗,爱逛书店的老人大概都还记得王府井八面槽外文书店二楼吧,那可是咱受益盗版的最好去处不是?还有那光华出版社(有些忘了,还需再核一下,现在该出版社已改名,当年是专职外版影印图书的出版社,业内称海盗版,还有军事译文出版社,后也改了名),盗起版来最带劲儿不是?
对了,咱说的有点儿难听,那时不叫盗版叫影印,就是看好人家的就拿来,照相制版印刷。
后来咱有版权意识了,哎哟哟,这下可不得了了,旅游景点,穿件民族服装大街上一走,一景啊,什么?你想拍照?成,摆一POSE,照吧,照好了想走?那你可得等等,白照啊?拿钱来!不然告你,侵权!侵犯俺的肖像权!
诸如此类,一时间好不热闹,大有“全民防盗”之势,但随之,怪现象出现了,专司“防盗”成职业了,比如图书中哪一句话疑似与谁谁所说雷同了,又比如某一个情节与现实中谁谁经历相似了,都立刻会有好事者鼓动着疑似当事人找上门去,大有狮子不开口势不休的劲儿!但探其究竟,无外一个字:钱!
嘿,“防盗”成了讹钱,打官司成了挣钱的招儿了!
咱说这些,并不是咱没有版权意识,也非咱支持那些盗版者,或者主张不保护这著作权那知识产权之类,真侵权了,该维权一定要坚决维的,但如此草木皆兵,岂不是见钱眼开、好一个“钱”字了得?!
——2006年3月22日凌晨初稿完成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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