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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污染,应严究政府责任

(2014-04-14 14: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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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自来水污染,应严究政府责任

杨于泽

 

       兰州近日自来水严重苯超标,最新的“初步判断”是,兰州石化上世纪80年代发生泄漏事故后污染物渗入地下,现在“忽然”渗入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水厂自流沟。随着事故的物理原因明晰化,公众越来越关心事故背后的管理责任,以及这种责任是否会受到认真追究。

       411的新闻发布会上,兰州市长袁占亭据说郑重表示:“对这次污水事件对广大市民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我代表市委、市政府深表歉意。”

       当地主要领导固然“已经道歉”,但道歉主要针对的是污染事件的社会影响,而完全回避了其中的政府责任与领导责任。这更像是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我们丝毫体会不到权力与责任匹配、大丈夫勇于任事担责的责任意识。

       公众现在亟欲发出的追问一大堆:兰州水厂自流沟与兰州石化的地下管网纵横交错,有没有人考虑过石化原料或产品渗透污染水厂自流沟的安全风险?兰州石化上世纪80年代污染物渗入地下,为什么没有得到必要的处理?有没有考虑到这种污染渗透的长期风险?个中除了企业环保责任,还有当地政府的监管责任。

       当地政府还有另外三项责任:一是1个多月前,当地自来水就被报告“异味”,虽然有关部门已经否认此“异味”与苯超标的关联性,但“异味”具有安全风险提示作用,政府给人充耳不闻、麻痹大意的印象;二是迟至威立雅发现自来水苯超标18个小时后,当地才将事故公之于众,致使大量居民继续饮用了苯超标自来水;三是自来水污染被确认后,当地政府没有及时组织替代供应。

       其实还有一个貌似“历史遗留问题”,即兰州水厂自流沟建于上世纪50年代,属于“超期服役”,兰州市政府于2007年将全市自来水业务高价卖给威立雅水务,却没有对“超期服役”设施设备进行任何改造,给全市供水埋下安全隐患。虽然是前届政府欠债,现任政府不予亡羊补牢,亦属失职。

       虽然,眼下尚处于对自来水污染来源的调查、分析与处理阶段,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政府建构起安全供水责任链,这起自来水苯超标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可以避免的事故发生了,政府就是责任链的中心环节,不予问责不足以服天下。

       今天我们强调追究政府责任及领导责任,是因为近几年官场盛吹“卸责风”,已经形成一套荒唐的逻辑而且混淆了社会视听。比如桥梁垮了,归咎于洪水;电视发射塔倒了,归因于大风;动车事故,责任推给电闪雷鸣。企业出事故,政府自视无辜。总之一切与己无关,责任高高挂起。

       我国对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不乏其例,但主要集中在矿业等安全生产领域,民生领域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明显不足。

现在城市供水屡屡惊魂,最后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自来水作为最基本的民生保障之一,发生大面积污染,其安全风险有甚于煤矿、交通及一般环保事故。如何明晰其中的政府责任及其领导责任,是一个现实问题,现在亟需拿出一个问责的规范案例。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既已发生,政府及其官员失职理应予以严厉问责。不妨借此打造一个规范案例,明确政府及其领导责任在哪里、失职之后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以此明示天下,激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并以安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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