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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骗子岂能以“再出现”为前提

(2013-03-21 20:59:04)
打击骗子不能设“再出现”的前提
杨于泽

  有个叫赵锡永的人近年冒充国务院研究室司长、副部长级巡视员,在湖南和云南等地行骗,最近又在昆明、玉溪、澄江、通海等地“调研并发表言论”,被揭穿后无人报案。中国青年报记者近日致电云南省政府研究室询问事件进展,对方回答:如果这个人再出现,就会采取措施。
  现在骗子被拆穿了,公众普遍感到不解的是,居然至今没有任何一方报案。云南方面说,如果这个人再出现就采取措施,起码说明了两点:一是骗子冒充官员“调研并发表言论”是一种诈骗行为,二是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如果再出来就可以采取措施,那凭什么对骗子以前的行为就不予追究?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赵锡永,问题在于他诈骗公私财物没有,以及其数额算不算较大。我们很难想像,赵锡永到云南等地“调研并发表言论”纯粹是想好玩或者过干瘾,其目的无非是谋取利益。赵锡永反复到各地“调研并发表言论”,显然是尝到了甜头。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即属“数额较大”。赵锡永兴致盎然,其诈骗所得谅不至低于2000元的立案标准。
  现在各地有案不报,显然是有难言之隐。根据媒体公开报道,赵锡永出席活动时,一些地方大员出席、陪同甚至“亲自”接待过;赵“发表言论”后,领导大概起码也要客套一番,说些好听的话。现在把当年的上宾诉诸法律,那会让官员们没面子。况且有的领导给下级下达过接待任务,如果赵锡永“按劳得酬”,应该也是领导点头的,这就意味着某种责任。将骗子的犯嫌一笔勾销,其实是对领导们的豁免。
  这样不了了之,看似避免了“家丑外扬”,其实得实惠的只有领导,而老百姓与政府倒实实在在成了受害者。骗子骗走的是公款公物,那可就是人民的税负,被骗子骗走了官员不心疼,可那得由老百姓来补上。政府被骗了不报案,公信力与权威性随之流失。上访户拿点官员自己许诺的“补偿费”,都可能被当成“敲诈政府”遭起诉,现在真骗子现形,政府反而高高挂起。
  这件事,决不应该如此不了了之。从法律上讲,中央刚刚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法治国,有关部门有责任对骗子诈骗政府的行为严格依法办事,该报案的报案,该提供证据的提供证据。从党纪政纪来说,明知骗子诈骗政府却不报案,属于不作为、渎职行为,理应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应移送法办。作为前提,首先应当查明真相,看赵锡永与他所去的地方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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