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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大月份引产”应当先行入法

(2012-06-15 17:36:52)
标签:

引产

禁止

明文

人权

杂谈

“禁止大月份引产”应当先行入法
杨于泽

 

  陕西镇坪县近日对孕妇冯建梅大月份引产,安康市政府15日决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人,并公开道歉。但所谓“禁止大月份堕胎”,并无明文依据,则权力的边界、法律与政策的底线并不明确,而计生对象的权利也就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对于该事件,《环球时报》曾评论说,“怀孕6个月以上就属于‘大月份妊娠’,国家政策明确禁止引产。”而陕西人口计生委声称,“省人口计生委始终明令禁止大月份引产”。但查国家及陕西省计生委网站,无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条例,还是各种“政策解读”,都未明确规定“禁止大月份引产”。我们只能依稀推测,“禁止大月份引产”是一项不成文政策。
  追溯起来,上世纪80年代,各地《计划生育条例》确实规定,“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手术”;而到了上世纪90年代,类似规定已废止。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计生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谓“大月份引产”,应该是被“合理推论”出来的,而非直接明文规定。
  “禁止大月份引产”不见诸法律条文,不见诸红头文件,据有人推测,是因为“大月份引产”是计生工作的惯例,一旦白纸黑字予以禁止,基层计生工作将很难做。要明文规定,也面临复杂的技术问题:既然不再明文授权“采取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手术”,则是否意味着任何强制性的引产都被禁止?如果不是,而仅限于“禁止大月份引产”,那又如何界定“大月份妊娠”?
  但不管怎么说,世易时移,中国的人权观念与时俱进了,人们的价值观念已发生深刻变化。尊重生命,尊重孕妇的健康权利,已成为我们社会的共识。在这方面,已经不容我们模糊,也不容我们回避。一方面,法律不再授权计生干部强制人工流产或者引产;另一方面,基层计生干部依然按老规矩行事。如果“明令禁止大月份引产”查无实据,则要求计生干部“严格按政策办”,就是无的放矢、缘木求鱼。
  “引产”,目前实际上有两个主体,一个是孕妇自己,一个是政府计生部门。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孕妇有权在不征求丈夫意见的情况下主动引产。但就计生部门强制引产而言,如果说禁止“小月份引产”可能存在争议,那禁止强制“大月份引产”已是社会共识,地方政府也无异议。至于如何界定“大月份”,综合考虑胎儿发育与孕妇健康两个因素,其实不难。“禁止大月份引产”作为计生工作的一个原则,完全可以现阶段率先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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