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非货币资产出资是否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08-24 16: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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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是否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关于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投资是否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现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确认相关收入。理由如下:
1.从历史上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1]】曾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即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确认相关收入。
2.从现行税法上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虽未明确规定企业以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投资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其兜底条款则明确了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本质性条件,即改变资产所有权属。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企业作为股东以货物、财产、劳务出资需要改变资产所有权属,应视同销售货物、财产转让和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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