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及时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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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及时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相关表述
原创 张乐怡 2019-03-10
晨雾 / 转帖
【晨雾按语】本文作者张乐怡2019年3月10日在新浪博客上发表的一篇文章。经过作者授权在此发布。张乐怡是一名普通的贵州高三学生家长,自从孩子2018年参加高考开始关注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问题,发现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存在着很多“违法违规”的现象。他搜集保存了从1980年开始的历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与少数民族加分相关的表述,并进行了严谨的分析。并希望相关部门能及时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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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怡:希望及时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相关表述
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对高考照顾性加分政策的表述,从1980年“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到1981年“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再到1985年直至现在的“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莫名其妙地漏掉了一个“等”字,增加了一个“、”,仅仅只是一字之差,就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关于“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类高等学校面向民族自治地方招生时,对报考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加分或者降分的办法,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的规定和要求,并且误导了全国(除五个民族自治区和山西省以外)多个省份(包括北京市、上海市、贵州省)超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范围实施加分政策,希望及时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明确少数民族加分政策适用范围,维护教育公平公正。
信息来源:2019-03-16 新浪博客 张乐怡的BLOG
http://blog.sina.com.cn/s/blog_b0afeff10102yl3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