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旧眼光看中外合作办学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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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媒体或因缺乏常识,或因利益驱动,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不实或虚假报道,影响了其社会认可度。主动认识和适应中外合作办学的新常态,需要打好舆论攻坚战。
■林金辉
近日,有媒体发文“中外合作办学如何摆脱规模大质量低”,称一些学校受经济利益驱使,办学热情高涨,但教学质量堪忧。如果10年前如此设问,还有一定的现实针对性。而今,中外合作办学已进入质量提升的新阶段和发展新常态,这样的问题显然有些哗众取宠、误导视听。
10年前,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为1111个。如今,机构、项目总数达到2371个,在校生规模约56万人,毕业生已超过160万人。这个发展成果来之不易,值得珍惜。笔者所在单位完成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发展报告(2014年)》显示,自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以来,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在规模有所扩大的同时,优质资源明显增多,监管体系和机制日益完善,“管办评分离”逐步推行,质量工程有力推进,国际化人才培养体系初步形成,学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逐步提高,社会信誉度和认可度不断上升。
报告还显示,《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正在发力;中外合作办学的工作重点正在实现“三个转变”,即从规模发展向内涵建设转变,从模仿复制向合作创新转变,从学生流动向能力提升、聚焦优质转变。这是中外合作办学不同于10年前的新常态。
认识和适应新常态要按中外合作办学规律办学。5年前,笔者在《人民日报》撰文提出,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规律有两条:一是必须适应和服务于国家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二是必须适应和服务于学生的发展和成长。
认识和适应有主动和被动之分。主动认识和适应必须主动把握规律,正确处理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中的基本关系。前些天,笔者在第六届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年会上提出中外合作办学规模、质量、效益基本关系的理论框架,即适度规模是基础,创新质量是关键,提高效益是目标。合作办学应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以新的发展理念统领规模、质量、效益,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协调推进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
没有一定规模,难有质量。1995年,全国只有71个机构(当时没有项目的类别),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单个机构项目也如此。如果只有几个学生,安排和组织教学都很困难,质量又从何谈起?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由地方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成本补偿原则并适当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承受能力来确定。如果招生数太少,连成本都保不住,哪来的质量和效益!另外,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应适度超前,确定这个度要顶天立地。一是站位要高,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与对外开放的国家大局相适应。二是根据一个地方、一所学校的实际,“有需要,有条件再办”。当前,政策创新应着眼于拓展新空间,完善规模稳定增长新机制。
没有一定的发展质量,中外合作办学效益难以提高。反过来,效益提高了,有利于促进规模扩大和质量提升。中外合作办学的目标是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国际化人才,促进建成一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促进教育体制机制创新,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结果显示,绝大部分机构项目把中外合作办学当成学校国际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计经济回报,只谋社会效益。少数办学机构项目片面逐利,由于生源短缺而自动停止招生,或由于评估不合格被“腾笼换鸟”。教育部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从入口关杜绝了连锁店现象的发生,并强化过程监管,铲除了片面逐利的土壤。数据显示,越来越多的国外高校来华合作办学也是由于自身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而非经济利益驱使。例如,杜克大学与武汉大学合办昆山杜克大学,就是为了“弥补在美国本土无法打败哈佛的遗憾”。
主动认识和适应新常态需要理论研究和舆论助力。现实中,一些媒体或因缺乏常识,或因利益驱动,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不实或虚假报道,影响了其社会认可度。一些机构项目招生宣传不得要领,有的被“黑中介”牵着鼻子走,误导学生,误导大众。因此,主动认识和适应中外合作办学的新常态,更需要打好舆论攻坚战。
(作者系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
信息来源:2015-12-02《中国教育报》
http://paper.jyb.cn/zgjyb/html/2015-12/02/content_445907.htm?div=-1
争鸣:相关媒体报道:
平均每三天就诞生一个办学机构或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如何摆脱“规模大质量低”
既不属于公办大学,又不是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在国内的尴尬地位并不影响其快速成长为第三支办学大军。据统计,1995年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只有71家。20年后的今天,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达到2371家,在校生总数56万人。其中,高等教育阶段在校生约有46万人。
“20年间平均每3天就诞生一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林金辉近日在浙江省温州市召开的第六届中外合作办学年会上指出,与办学的高速度相比,需要正视的是,稳定规模增长的机制和质量保障体制的欠缺。
经济利益驱使办学热情高涨
2010年以前,国家有关方面对中外合作办学每年集中审批一次。从2011年开始分上半年、下半年各审批一次,每次获得批准的数量约为受理数量的36%~50%,很多申报的是相同、相近的学科专业,国内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积极性也非常高。
以本科及以上57个非法人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为例,大部分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商管理、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等办学成本低、市场效益好的专业。还有的高校为解决财政困难,盲目联姻,一哄而上开设专业。
南方一所大学国际学院院长道出了其中的“奥秘”,每名学生收费7万元/年,1000多名学生的规模,合作办学初始阶段,外方拿70%,中方只有30%;现在正常运转后,中外合作双方各拿50%,还有一些业务费与提成归学院支配。
由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另一所5000多人的中外合作大学副校长透露,该校每年都往物价部门跑,要求上涨学费,今年对每名学生的收费上涨到8万元/年。这还算低的,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每年对学生的收费为10万元/人,甚至40万~60万元/人。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成为与我国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最多的国家。有关人士说,澳大利亚有一所大学在中国境内办了40多个合作项目,美国某大学在华也有10多个合作项目。中外合作办学出现“连锁店化”的趋势。
一些学校教学质量堪忧
据介绍,阿联酋和中国正成为全球最大的教育输入国。国内很多人都以为,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和项目就是外国大学在华的分校。美国肯恩大学常务副校长菲利普·康纳利明确地说,这些机构和项目并不是在中国的分校,而是一个自我运行的机构。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跨境教育研究中心主任金塞·凯文说,这种模式正在受到一些质疑与挑战。首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没有纳入外方校本部的管理体系,在教育输出国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地位,更多的是从商业角度考虑;其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招收学生的素质不如在教育输出国招收学生的素质高,再加上是当地人管理为主,体系不健全,没有足够的监控,容易形成各种误解,难以达到输出国校本部毕业生的学术水准;第三,把国外的模式作为“泊来品”强加给本地,其合作的地位存在不确定性与控制风险等。
据山东某大学国际处工作人员介绍,实践中大部分机构、项目都达不到教育部对中外合作办学“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即引进的外方和专业核心课程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教授的专业核心课程门数和教学时数,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实际上,很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精力放在维护学生权益,确保他们不在学校闹事,防止二级学院对学费收入进行截流与抽成。质量保障是最后考虑的事情,使人才培养目标成为一句口号。
不能往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发展
西部一所公办本科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主要以专科生为主,用中外合作办学的牌子同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高校争抢生源;还有一些人故意混淆政策界线,把涉外办学活动换成“中外合作办学”旗号招揽学生等。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有关负责人说,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个别地方和机构办学目的不端正,一些中介机构参与、包办,严重影响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社会形象,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在新时期没有根本解决,办学过程中还出现一系列新问题。
“10多年来国际经济社会发生很大变化,现行的体制机制是否有利于中外合作办学,政策上还缺少什么,能否适应这个发展趋势,这些都值得我们进行总结与反思。”广东省教育厅交流合作处处长冯兴雷表示。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副主任车伟民也表达了忧虑,并提出了一些更具体的问题:现在中外合作办学的立法以及法律法规能不能应对国际跨境教育迅猛发展的冲击?“我们的执法和审批流程是不是科学合理?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做到依法办学?”
上海纽约大学校长俞立中认为,中外合作办学不是复制一种商业模式,多了一个合作伙伴,用了国外大学的名字与学位,而应是借鉴一种办学模式,立足教育与人才培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办学模式、特色与质量方面下功夫。否则,中外合作办学就会“走形”,很难办出高水平的大学,培养出高质量的国际化人才。
林金辉建议,把质量建设提升到综合改革的高度加以推进,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也要及时跟上。
在回应相关问题时,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依法从严审核,严把教育资源入口关,严格控制举办中外合作大学;要求举办中外合作大学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坚决防止出现政绩工程、面子工程。
本报杭州11月29日电
本报记者 李剑平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11月30日
01 版)
信息来源:2015-11-30《中国青年报》
http://zqb.cyol.com/html/2015-11/30/nw.D110000zgqnb_20151130_6-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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