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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万爸:北京家长上诉教育部2003文非法

(2015-11-09 18:52:44)
标签:

教育部

北京家长

上诉

招生

民大附

分类: 佳文共赏

佳文共赏:

万万爸北京家长上诉教育部2003文非法 

(2015-11-09 17:04:39)

 

晨雾 / 转帖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法定代表人:袁贵仁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

联系电话:010-66096114

上诉人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立初字第2451号行政裁定,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立初字第2451号行政裁定,重新作出裁定准予立案。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程序违法。

1.一审裁定超过了审查期限。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北京市一中院《登记立案流程图》,对于不符合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立案。本案上诉人于2015925日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材料,起诉教育部要求确认其2003128日下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拟同意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少数民族学生在北京市参加高考和录取的意见(教民厅[2003]1号)”(以下简称“教民厅(20031号文件”)违法。该诉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并出具了《立案登记表》(见证据1),当时立案审查人员并未告知原告要求补充材料,因此,应认定该案材料齐全。但是一审裁定直到20151020日才作出,严重超过了7天的立案审查期限,构成程序违法。

2.我国201551日开始生效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采取“立案登记制度”,而非过去实施的立案审查制度,凡材料齐全的,都应予以立案。本案一审裁定以上诉人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同样属于程序违法。

二、认定事实错误。

“教民厅[2003]1号”文件是针对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民族学生在北京参加高考和录取这一特定对象和特定问题下发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可诉性。一审裁定认定教民厅【20031号文件属于“不针对特定对象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总之,本案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特提起上诉。

此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15人,名单略                            

2015116

附:本上诉状副本1份,证据材料复印件2份。

北京家长上诉教育部2003文非法

 

信息来源:2015-11-09 新浪博客 万万爸的BLOG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3db2ab70102vto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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