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2015-10-30 23:19:02)
标签:
信访途径教育部各级教育部门领域 |
分类: 高考政策与规定 |
晨雾
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1-04-2015-0022-1
生成日期: 2015-10-30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办厅函[2015]51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教育部积极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有关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教办厅函[2015]5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
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教办厅函[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处理各类信访投诉请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就积极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认识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深刻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是全面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是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营造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有利于转变一些群众存在的“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理性反映诉求,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要严格执行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相关规定。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在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时,要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向信访人详细说明,并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按程序处理,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对不能通过这些法定途径处理并且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诉请求,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投诉请求,例如同一事项涉及多个途径、多个部门的,要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共同做好甄别、引导工作。我部对近三年来收到的信访投诉请求进行了分类梳理,形成了《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简称《清单》,见附件),供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参考。今后,如果《清单》所引用的法律条文被修改,以修改后的法律条文为准;如果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新的法定途径,将及时补充《清单》内容。
三、要切实加强对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住关键环节,平稳有序推进。要认真总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并及时报送工作中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2015-10-30 教育部网站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1/s7048/201510/t20151030_216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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