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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梦桃源诉邹恒甫名誉权侵权案一审宣判

(2014-08-20 18:25:44)
标签:

邹恒甫

微博

名誉权

北京大学

侵权案

分类: 网络与媒体报道

北大、梦桃源诉邹恒甫名誉权侵权案一审宣判

 

晨雾 / 转帖

 

    新华网北京820日电(记者涂铭)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公司诉邹恒甫名誉权侵权案2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邹恒甫系列微博言论侵犯北大、梦桃源公司名誉权,判决邹恒甫删除涉事微博并在其微博首页公开向二原告赔礼道歉。

 

    2012821日起,邹恒甫在新浪实名认证的微博上,陆续发表了多篇关于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性交易,以及梦桃源公司非法开具发票等情况的博文。

 

    201297日及24日,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以上述微博言论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先后将邹恒甫诉至海淀区法院。2014120日,海淀区法院复兴路法庭对两案公开开庭、合并审理。8月20日上午,海淀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恒甫未尽到对微博言论负有的注意义务,利用新浪微博平台发表针对北京大学、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和梦桃源公司的诽谤、侮辱言论,使公众对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产生一定误解,造成二原告就此事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上述言论不构成公民合法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免责事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故邹恒甫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言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邹恒甫停止侵权,并删除其在实名认证为“邹恒甫V”的新浪微博中公开发表的多篇涉诉微博内容;邹恒甫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连续7天向北京大学、连续3天向梦桃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邹恒甫向梦桃源公司赔偿公证费及公证书装订费共计2300元;两起案件受理费由邹恒甫承担。

 

    宣判后,邹恒甫在其微博上表示,会坚持自己的上诉权利。

 

信息来源:2014-08-20 新华网 / 地方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4-08/20/c_1112158701.htm

 

附:邹恒甫在其微博上的回应:

 

@邹恒甫:我邹恒甫对海淀法院今天上午对北大VS邹恒甫的判决有三点看法。 (1)我对判决结果非常失望和遗憾。(2)对于教育界所存在的问题大家有目共睹,是非曲直自在大家心中。(3)我会坚持自己的上诉权利。谨此。

 

北大、梦桃源诉邹恒甫名誉权侵权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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