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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杨婷婷诉考试院公开试卷案二审开庭
晨雾 / 文
事后,原告杨婷婷委托@徐利平律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与2014年3月26日向原告杨婷婷发出了开庭的传票。
杨婷婷诉福建教育考试院公开高考答题卷行政案二审庭审记
4月10日上午杨婷婷诉福建教育考试院公开高考答题卷行政案件在福州中院25法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杨婷婷父亲等近亲属一行九人参加旁听,考试院也有...(使用@长围脖 分享,app.baidu.com/appchangweibo )
我们首先注意到被告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在二审辩论中的最大变化是再也没有提及答题卷是国家机密这样一个荒谬的观点。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考试信息公开方面的一大进步。要知道在几年前的案例中,国家教育考试管理部门在受理考生申请查阅高考答题卷的时候采取的理由都是非常简单的,根本就不需要多费口舌,只要一根“国家机密”的大棒就能一次把你打死。
被告福建省教育考试院仍然坚持在一审能够胜诉的一条理由,那就是主张教育部国家保密局的红头文件教秘〔2001〕2号《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适用于本案。我们回顾一下一审中,这文件上哪些规定支持不能公开答题卷呢?
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秘〔2001〕2号《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教育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5、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案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
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高考后的答题卷虽然不属于国家机密,但是根据这个文件,“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而你考生杨婷婷不属于这个“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的范围,所以不能向你公开。这个解释还十分巧妙地解释了为什么考试院在2013年8月份已经率先将杨婷婷的考卷向18家媒体记者公开了。很显然,那些媒体记者属于“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的范围。
这种解释也许看上去有些可笑,但是在我们的法院确实能够使得被告把官司打赢。我们也能看出来,这个文件如果作为法律依据用于处理高考答题卷的纠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因为这个“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没有严格的定义,最终只能成为有教育考试部门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随意掌握的工具。
我们期待看到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的时候如何看待这个红头文件。这也是本案最终结果的关键。
我们还注意到,被告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继续一审时候的主张“考试院是服务性质的事业单位,不是公共管理单位,本案不是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的这一主张即便在其胜诉的一审诉讼中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预计在二审也不会得到支持。
所以在一审辩论中也就没有讨论是非真相,而是在辩论根据现有法规,这全部试卷和答题卷到底能不能让原告看?
但是谁都知道,如果允许原告看这全部试卷和答题卷了,真相也就自然大白了。因为有一个争议的情节已经众所周知,考试院方面说杨婷婷的高考作文是白卷,而杨婷婷说她的高考作文写了很多文字。
由此我们也能看出原告律师的高明之处。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有一个规矩,那就是谁起诉,谁举证。考生起诉考试院,你就要拿出证据证明考试院有过错。我们知道高考查卷这类案子就像医患纠纷案子一样,考生是绝对的弱势方,考生获取证据证明考试院有错简直太难了。而原告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考试院依法信息公开,则避开了举证难的弱势。双方辩论的焦点转到适用法规的理解和认定上。这是本案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读到这里,我们也就明白了为什么被告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提出了杨婷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司法鉴定了。这是以被告之强,对原告之弱。但是事态的发展看,也不排除真会走到这一步。民告官 ---- 难呀。
原告杨婷婷方的委托律师在二审中,主张根据教育法规定,考试院是被授权组织考试和招生,为国家选拔人才,对违法违纪考生行使处罚权,负有公共管理职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原告的这个主张,晨雾认为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一点不存疑问,否则法院根本就不会受理此案。
另外原告杨婷婷方主张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是低于且早于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章,而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高考试卷既然不属于国家秘密,没有理由不向考生公开。而这个主张则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可能比较难。
虽然更多的公众关注的是本案最终是否能够提示出事实的真相,但是关于本案诉讼的意义晨雾认为远远大于判决的结果。通过讨论使得很多问题变得更加清晰,给我们更多的思考。对我国高考试卷查卷这个老问题走上法制轨道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在2013年人民大学招生处长蔡荣生爆出招生腐败丑闻,教育部不得不重新出台《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高招信息十公开)的形势下,公众对高考各个环节信息公开提出了更强烈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一种趋势。像本案一审判决这种信息公开的范围完全由人为的因素决定,很显然是不合理的,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更有利的寻租空间。我们设想,人民大学蔡荣生的腐败行为如果因为考生要求信息公开而有败露的机会时候,蔡荣生一定会利用职权以“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为由拒绝公开。如果我们的法规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良好的保护伞,这难道不是一种犯罪吗?如果未来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行的大刀阔斧的高考改革,实现招考分离,扩大高校的招生自主权,信息公开的问题如果不能从根本解决,老百姓不放心,高考改革失去民心,也不可能成功。
当然从实际可操控性考虑,高考查卷也不可以对考生不加控制地随意放开。如果那样的话,会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很多考生都要求查卷会造成考试院工作量无限加大,无法操作;另一方面查卷会给某些有权势的人提供合法的舞弊空间,他们可以伪称查卷达到自己的目的,最终吃亏的还是平民的孩子。但是这并不说明这个问题就不可以碰。完全可以考虑出一个有控制的可查卷办法:比如说查卷后的过错方必须承担较高的费用,如果查卷后没有问题,这费用需要申请人(考生)承担,如果有问题,不仅费用由考试院承担,考试院还要向社会说明真相,严肃处理涉案责任人。这样查卷者就会十分慎重了。同时查卷的过程必须有严格的监控(例如录像等),防止徇私舞弊,等等。只要想做,总能想出办法来。不能以困难为由不作为。
辅助背景资料:
- (2013-08-15 12:19:48)
- (2013-08-09 22:24:02)
- (2013-08-08 17:18:09)
- (2013-08-06 22:33:04)
- (2013-08-05 16:05:15)
- (2013-08-05 14:09:53)
- (2013-08-04 18:00:29)
- (2013-08-03 21:24:51)
- (2013-08-03
12: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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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雾2014高考公益讲座通知(简版)
场次1:
讲座时间: 2014年4月13日(周日)下午 14:00
讲座地点:丰台区政府附近圣地苑宾馆
报名电话:010-63811779
讲座详细通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fe981c0102eby8.html
场次2:
讲座时间: 2014年4月19日(周六)下午 14:00
讲座地点:北京地质礼堂
报名电话:010-62798181
讲座详细通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fe981c0102ebu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