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自主招生:《大学章程》管何用
晨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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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自主招生被叫停,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不少舆论认为这是人大咎由自取,也给其他大学提出警示,教育部暂停人大自主招生资格的做法,可逼迫大学自主招生走向公平公正。
这是对叫停做法的良好期待,然而做法本身是值得商榷的。甚至可以说,其已经将教育部刚审批通过、发布的《中国人民大学章程》(下文简称《章程》)完全抛于一边。此前教育部门宣称,大学章程是大学依法治校的纲领性文件,章程颁布后,大学可依法自主办学。现在看却并非如此。
《章程》第五条规定,“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其中第一条即为“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此,教育部门不得干涉学校自主办学,而叫停自主招生显然有违《章程》。
或有人说,自主招生权是教育部门给大学的,教育部门当然可以收回,这是对自主招生权的误解,我国《高等教育法》早规定了大学拥有7项办学自主权,但政府部门一直把这些权力握在自己手中,这才导致大家的误解。实质上,这是政府部门违反《高等教育法》,侵犯学校合法权益。
制定《大学章程》有一个用意,是让大学依法自主办学,笔者一直建议章程不能由大学自己制定,而应该通过立法程序,因为这难以界定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但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都采取学校制定、上报主管教育部门审批发布的方式,学校认为,如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了《大学章程》,就确认了学校的自主权,从而“倒逼”政府部门放权。从中国人大的遭遇看来,这只是校方的一厢情愿而已。
人大自主招生出现腐败,令公众不满,但如果学校真正反思,就应该从两方面做起,一是在司法调查的同时,在校内对自主招生过程启动教育调查、学术调查,并采取措施加以防患,二是针对教育部门叫停本校的自主招生,用
《大学章程》维护本校的权利,起诉教育部门。
这实质上将改革深入推进到改革机制。在政府与学校之间,需要学校争取属于自己的办学权利;在学校办学者和教育者、受教育者之间,需要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争取属于自身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而自主办学的大学,全面接受社会的监督,从办学对行政负责,转为向教育负责、师生负责、社会公众负责。
制定大学章程被教育部作为一项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大事,然而在6所大学颁布大学章程不到一个月,就出现按照以前行政思路处理大学办学的问题,这表明改革的精神并没有深入教育管理部门官员的头脑,也没有真正进入学校办学者的意识中。既然大家都还按照原有套数处理问题,《大学章程》究竟派什么用场呢?
(作者熊丙其 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科学报》 (
2013-12-26
第7版
理论)
信息来源:2013-12-26
《中国科学报》
http://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13/12/286786.shtm
晨雾点评:
真是一个规则混乱的时代。
人民大学暂停自主招生,首先是人大新闻中心说是“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自主招生工作,人大自主招生暂缓一年”,但是更多的公众宁愿猜测是因为人大前招生处长蔡荣生被调查而表明人大自主招生存在问题受到了处罚。
随后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表示,“中央巡视组到人大检查工作,巡视结果发现的问题中,其中一个便是自主招生存在问题。按照中央巡视组的要求,人民大学需要进行整改。人民大学提出明年的自主招生暂缓一年,希望用一年时间来查找问题,并将此上报教育部”,“未来将视人大整改的实际情况,查看学校进一步的举措是否到位,若没有问题,将会恢复招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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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又像是受到处罚。
一天之后的12月23日晚间,人大新闻中心又突然发布通告称:“根据教育部2013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更好地规范和改进2014年本科招生工作,学校主动提出了暂缓自主招生一年的计划,并向教育部作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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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暂停一年自主招生工作像是学校内部正常的工作调整,向教育部打了个招呼而已。
当我们对人大是否受到处罚还一头雾水的时候,熊丙其教授又分析说,按照教育部批准的《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此,教育部门不得干涉学校自主办学,如果教育部叫停人大自主招生显然违反了自己批准的《章程》。
人们已经习惯了法规是制定给下面人和百姓遵守的,法规制定者或者制订者的“上级”无须遵守。所以出了什么事情,都是在等待“上面怎么处理”,同时骂“上面”监管不利。想都不会想“上面”的监管和处理可能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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