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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利平律师:杨婷婷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高考答题卷公开案庭审记

(2013-12-15 20:34:56)
标签:

实际上

异议

诉讼请求

而是

行政诉讼法

分类: 佳文共赏

@徐利平律师杨婷婷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高考答题卷公开案庭审记

 

晨雾 / 转帖

 

@徐利平律师/12月15日

杨婷婷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高考答题卷公开案庭审记

庭审记

 

福建惠安县2013年高考考生杨婷婷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高考答题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于2013年12月2日上午9点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

 

鼓楼法院的新大楼据说在建设中,现在的办公楼位于福州老市区,和鼓楼区司法局等单位挤在一起,环境很差,差不多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的建筑,比现在有的地方的派出法庭还差一大截。

 

行政审判庭的门口的一小法庭就是行政庭常用开庭地点,本案就在这里开庭。空间很小,书记员和合议庭并排坐在一起,位置靠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桌子,跟学校课桌差不多大小,也很旧。

 

杨家很重视这次开庭,杨婷婷的父亲还有其他五个长辈,2号当天一大早就从惠安出发赶到鼓楼法院旁听,我福建的一位律师朋友也来旁听了案件。考试院好像也来了不少,小法庭座无虚席。杨婷婷本人因前阵子深受伤害,其父母让她呆在家里等消息。被告席上有三人,一个是考试院的副院长(开始时我还以为是院长法定代表人,庭审结束才知是副院长),另外两个是中年女律师。其中一个女律师到庭审后才说她不是代理人,让书记员把她的发言部分去除。我奇怪,这个问题法庭怎么没有觉察到和及时纠正。考试院副院长庭审过程中,未发一言。

 

开庭前我们原告方申请法院将杨婷婷的四门答题卷进行证据保全,审判长说合议庭讨论后再做决定,但至今我们没有收到法院的消息。按照教育部《2013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38条规定,考生答卷(卡)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半年,也就是说,到12月25后,杨婷婷的答题卷有能依此被销毁。所以,我们向法院提出,本案没有终结前,须要求考试院不得销毁杨婷婷的答题卷。但结果如何,难以预料。

 

审判长颇为年轻,是位女法官,差不多就30岁吧,可能还更年轻。合议庭另外两个成员是人民陪审员,庭审中也一句话没说。审判长除了指挥庭审程序推进的话语,涉及案件本身的内容,也没有进行询问,讲话不多。

 

正如开庭前我们拿到的材料一样,被告在庭审中,没有书面的行政答辩状。答辩的观点也很含糊,除了说考试院是事业单位,因此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法院不应受理案件外,被告代理人整个庭审对不公开答题卷的理由似是而非,有的时候甚至是自相矛盾的。

 

福建考试院对我们9月2日提出答题卷公开申请,在9月12日答复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依据《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第27条高考“考分由考生登录考试院网站查询,不公布,不查卷”规定,所以,杨婷婷的申请不属于福建教育考试院信息公开范围。

 

福建考试院的上述答复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它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的隐含的意思是,它是事业单位,它手头的高考答题卷不是政府信息,不能依据该法规公开。而《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第27条的立场是“高考考分不向外界公布,只供考生上考试院网站查询。而考卷则不允许查”。前面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后面的实施细则,讲的根本不是一回事,考试院在答复时,硬是杂糅在一起,毫无逻辑可言。

 

到底是因为考试院仅仅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而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因为《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不查卷所以不予公开,还是因为答题卷系国家秘密而不能公开,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在2013年9月12日《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一页纸中,没有表明。

 

在2013年12月2日的庭审中,福建教育考试院还是说不清楚。

 

民事案件被告不提交答辩状是常有的事,但行政诉讼中,被告在一审中不向法庭提交答辩状是非常稀少的事情。提交不提交答辩状,是对法庭是否尊重的问题。这次考试院就是这非产稀少的一例。所以,考试院的应诉观点始终是游离的,恍惚不定。

 

对被告主张其是事业单位,本案不是行政案件的观点,我在法庭进行了驳斥,指出我国事业单位有多重类型,有参公管理的,有企业性质的,也有公共服务性质的。比如,卫生监督所是事业单位,但其有行政执法权,是行政主体。考试院是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授权的,从事考试行政管理工作,是行政主体。本案如果要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而不是第37条。我批评被告把自己沦为医院学校这样的公共服务机构,没有意识到自己肩负着给国家选拔人才进行行政管理的神圣使命。当考试院对违纪考生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时候,还是在服务?我还提到,台湾地区还有考试院,是和立法院行政院等并立的五权之一,这不是公权力?

 

被告代理人反驳我,说我们平时被政府管理惯了,有点不习惯她们的考试服务了。对这种观点,我立即回击到:国务院都在说打造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全国多少行政服务窗口在为民服务,但你能偷换成服务就是不是行政管理?不是行政主体?

 

实际上,即便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的规定,这也不是不公开的依据,反而是公开信息的依据。考试院在想什么呢?

 

本案实际上核心的问题是法律适用问题,事实证据方面其实是很简单的。只要我们也提出申请,提交了准考证等证据即可。所以,庭审中,很大的篇幅在被告法律适用方面展开。

 

被告提交了6份材料。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本;2、《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含附件《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3、《教育部关于印发〈2013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5、《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6、《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纵观被告提供的所谓“法律依据”材料,只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规,其他连行政规章都不是。像福建省、教育部发的年度文件,是不是抽象行政行为都悬,我认为它就是类似拆迁补偿方案的东西,归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今年用了就拉倒,明年又是新文本。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和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和法规,参照规章。被告提供的后面五份材料。连规章都不是,当然不是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了,法院当视为其没有依据。按照这个法律和法理,考试院的行政行为当然不具有合法性。

 

被告向法庭出示上述材料的时候,没有指出每份材料的具体条文,我提出异议,没有具体条文,谁知道你怎么适用法律的。法庭当即要求被告陈述清楚。被告代理人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第37条,也就是前面提及的。

 

说到《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含附件《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时,被告代理人说是《通知》第三页第四部分“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社会舆论,要加强互联网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这太扯淡了,我说,作为律师,该知道行政案件法律适用的审查是什么吧,这信口开合,要闹笑话的。

 

被告代理人在说到《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条文时,同时用了连个条文第3条第2项之5和第五条第5项。这也很让我惊讶。第三条指向的都是国家秘密事项,而第五条指向的不是国家秘密事项。作为答题卷的公开与否,怎么可能同时既是国家秘密有不是国家秘密。我进一步追问,让其明确。考试院方,就是不回应。这庭审搞得!

 

我向法庭指出,即便按照被告提供的《2013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4条,也只是说“答卷(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成绩早就处理完毕,就是招生工作都早结束了,还有什么秘密可言!

 

长期以来,高考的评分细则和改卷信息藏得很深,不让外界知悉。我不认为这是正确的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但杨婷婷案跟这个又不相同。最近几年,高考实行了网上阅卷,改卷信息不会留在考生的原始答题卷上。所以,考生所要生看的原始答卷,就是在考场里提交的卷子,没有变化。这考生自己看自己没有任何变化的原始卷,还有什么秘密可言!如果是秘密,还不是考生自己写出来的?!考试院不让看,太荒唐了!

 

在庭审中,被告基本属于理屈词穷。我始终认为,这个案件解决的是答题卷能否向考生本人公开查阅利用的问题。无可讳言,高考的考务及招生工作,这么多年来几乎没有第三方有效监督,几乎依赖于考试及招生管理机构的自律,制度的漏洞是很大的。这些工作人员是社会上的常人,不是神。没有有效监督,黑幕随时存在。这些年暴露出来的大问题,时而有闻。没暴露的,天知道。

 

总之,于法,当让考生查阅自己的答卷。考生如果被剥夺这个权利,那还有什么阳光考试可言?杨婷婷自己有没有骗人,公平地公开答卷为好。作为代理人,我依委托办事。庭审结束后,杨婷婷父母和其他亲属坚持认为杨婷婷是受冤枉的,他们相信杨婷婷。我对此事也很慎重,多次和律师朋友探讨,也到杨婷婷家里询问各种细节。和杨的父亲做了长时间谈话并做了录音。杨家的立场始终没变。

 

福建教育考试院8月份提出,如果杨婷婷委托律师走法律途径,可以查卷,但时至今日,考试院还是不同意。为何?

 

庭审结束后,考试院的法律顾问(也就是后来表明自己不是代理人的那位律师)表态,确保安全下可以查卷。我当即同意,并提出可以先看复印件或照片等,在法庭的主持下,在家长和律师在场下,确保安全。考试院副院长显然觉得法律顾问表态过早,说回去研究。后来中午,法律顾问来短信,说不能直接查卷。

 

看来,这案件只能等待法院的判决。我希望在此期间,杨婷婷的考卷不要被销毁了。

  

2013年12月15日于杭州

  

(此庭审记本来计划在上上周写出,由于家属住院等事情耽搁,拖延至今日才整理成稿)

 

信息来源:2013-12-15 新浪长微博 @徐利平律师

http://c.blog.sina.com.cn/profile.php?blogid=5a01082189000doh

 

晨雾关于杨婷婷案背景说明和点评:

 

    晨雾博客曾经从8月3日-8月15日连续跟踪媒体报道记录了福建高考分数调包案的全过程。不了解情况的网友可以阅读回顾一下如下9篇报道文章。

 

 

    我国各省曾经发生过多起考生对自己的高考成绩有疑问要求查试卷的案例,大都未能成功。考试院回复的理由大都是“高考试卷属于国家机密”。但是这次福建省考试院第一次曾经在回复杨婷婷时候提出“高考试卷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的理由。目前从字面上可以直接看出的问题是:既然考生成绩不公布、不查卷,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考试院为什么可以在2013年8月5日将杨婷婷的考卷向18家媒体公开?这是自相矛盾的。

 

     那么考生到底能不能申请查卷呢?从此前媒体报道的历史案例看,成功的案例也不是没有。2009年3月10日《东方今报》文章兰考考生查试卷遭拒 一纸诉状告赢了省招生办为我们提供了一次难得的成功案例。2008高考成绩发布后,因怀疑评卷教师打分有误,河南兰考考生小刘申请查阅试卷,高招办以“高考试卷属于国家秘密”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小刘遂将河南省高招办告上法庭。小刘的一审被驳回,遂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受理了此案。郑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合自身利益的……”本案中,小刘在2008年高考结束后,因对其高考分数的复核结果不服,遂对省招生办提出申请,要求公开高考试卷,其申请内容符合上述规定据此,郑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撤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责令省招生办在判决生效10日内对小刘公开其2008年高考试卷

 

    可见,考生诉高招办公开高考试卷的案子在我国法律界认识不一,会发生同案不同判现象。因此我们还不能判断杨婷婷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要求省考试院向其本人公开高考试卷的请求能不能成功。但是无论能否成功,对我国高考试卷查卷问题走上法制轨道都具有积极意义。杨婷婷案发展到今日,到底是杨婷婷撒谎,还是考试院方面有人作弊,当然我们也希望通过法律将这件事情澄清。但这已经不是我们最关注的。而类似考生要求查卷历年事件经常发生,到底能不能查,或者什么情况下能查?什么情况下不能查?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能给全国的考生和家长一个交代,不能总是同案不同判,让我们猜疑。

 

    目前我们对杨婷婷案开庭的庭审情况,只看到了原告代理律师单方面的陈述,没有看到被告方面的任何陈述。一提到杨婷婷案,公众可能最关心的是杨婷婷到底有没有撒谎?或者是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方面有没有舞弊行为?期待通过本案法院方面能够给出一个判断。其实这并不是本案审理的内容。晨雾提醒大家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本就没有涉及到杨婷婷是否撒谎或者考试院是否有舞弊行为。本案原告只是提出要求被告向其公开试卷而已,甚至连公开评分痕迹的要求都没有提。被告的答辩应当回答不能公开的理由。从原告律师单方面的陈述看,这次诉讼与以前发生在其他省的类似诉讼不同之处在于,似乎被告没有十分明确地以“高考试卷是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示。被告在试图证明自己不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而是是执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因而自己所掌握的考生试卷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院不应受理这个案子。但是奇怪的是,被告提供的答辩证据中为首的却正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本。这就像一个人被人以违反军法起诉,他首先证明自己不是军人,然后再用军法作为依据来反驳原告一样自相矛盾。读了这篇庭审记,总的感觉是逻辑混乱,好像没有任何准备,似乎看不太明白。如果原告的转述没有问题,我们只能认定被告考试院方面的水准太低下。特别是结尾时被告方面的法律顾问擅自表态,确保安全下可以查卷,而过后又被被告考试院副院长否认。似乎在做游戏。

 

    我们还是等着法院的判决吧!相信法院也会十分慎重的。此案不大,但是判决的结果会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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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6日@徐利平律师 以长微博的形式公布了:

#杨婷婷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行政起诉状#

 

 

徐利平律师:杨婷婷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高考答题卷公开案庭审记

信息来源:2013-12-16 新浪长微博 @徐利平律师

http://huati.weibo.com/k/杨婷婷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行政起诉状?from=501#!/k/杨婷婷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行政起诉状?from=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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