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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评分教师受贿拔高考生成绩获刑

(2013-09-11 17: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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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分类: 网络与媒体报道

新类型职务犯罪凸显 计算机操作员工种考试存漏洞

深圳评分教师受贿拔高考生成绩获刑

 

晨雾 / 转帖

 

  法制网记者 游春亮 通讯员 汪林丰

 

  作为计算机操作员工种考试的考评员,原深圳高级技工学校教师官某华,在评分中拔高多名考生成绩并收受好处费271000元。记者今天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此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再二审,近日,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官某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多次违规操作拔高成绩并收受好处费

 

  20104月,深圳市开设了计算机操作员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每月考两批,对于通过者发放计算机操作员资格证书,该资格证书可作为招调工入户深圳的技能凭证。

 

  作为深圳市高级技工学校计算机教师的官某华,被聘任为深圳市计算机操作员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考评员之一,负责对计算机操作员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实操部分的评分工作。

 

  经查,在负责评分期间,官某华于20104月至20117月,曾多次接受行贿人肖某辛等人的请托,违规拔高了多名考生的考试成绩,还与其他考评员互相告知考生信息,让对方在考评中予以拔高考生成绩,致使了多名本来考不过计算机操作员考试的考生通过了考试。

 

  在上述违规操作中,官某华还多次收受好处费,其中仅帮助肖某辛的14名考生通过计算机操作员考试过程中,即从肖某辛处收受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71000元。

 

  20119月,深圳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案人员经过线索初查后,将官某华抓获。记者获悉,此次行动中先后有4名作为计算机操作员工种考试考评员的教师,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而这种通过拔高考生成绩来收受好处费的作案方式,也成了深圳市检察机关在招调工等民生领域,发现的一种新类型职务犯罪。

 

  不认罪?证据充分照样获刑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在被检察机关抓获前,有预感要“出事”的官某华,即将自己收受好处费的账户予以了销户处理,还约行贿人串供并唆使行贿人潜逃等。被抓获后,自认为心理素质良好的官某华更是一直拒不认罪,甚至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调出其已销户的收受好处费账户清单、攻破了其与行贿人的攻守同盟之后,依然在辩称拔高考生成绩是“误差与巧合”,转账收到的费用是肖某辛让其代买电脑的费用等。

 

  记者获悉,被查处的四名作为计算机操作员工种考试考评员的教师中,另三名均对自己违规操作,拔高考生成绩并收受好处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已于2012年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九年有期徒刑。

 

  记者还获悉一个细节:据行贿人肖某辛供述,官某华帮其拔高考生成绩,收取的好处费标准一直是每个考生人民币17000元至18000元左右,肖某辛后来觉得太贵,问官某华“能否少收一点”,但被官某华拒绝。于是,与官某华“合作”多时的行贿人肖某辛,逐渐投向其他“收费”便宜一点的考评员,并对官某华心存芥蒂。

 

  虽然官某华一直拒不认罪并妄图逃脱法律制裁,但经办案人员连续多日的调查取证,证言、书证等证据已互相印证、扎实充分。此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再二审,近日,终审法院作出裁定,官某华数罪并罚获刑十一年。

 

  “该系列案中,四名被聘为计算机操作员工种考试考评员的教师,都可以说是精通计算机业务的专业人才,从事的是让人尊敬的传道授业的行业,但却利用评分的职权大肆收受好处费,以至于自毁前程并身陷囹圄,尤其是认罪态度不好的官某华获刑十一年,让人惋惜,更让人警醒。”对此,办案检察官很有感慨的说。

 

  体现加大了渎职犯罪的司法惩治力度

 

  据悉,官某华是被深圳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渎职罪名立案查办的,那么其拿人钱财替人拔高考试成绩的行为,为何会以两个罪名获刑?

 

  对此办案检察官解释,官某华违规拔高了有关考生的考试成绩,致使有关考生通过了考试并顺利领取了资格证书,其中有部分考生据此申请招调工成功获批并生成了调令,其滥用职权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与招调工入户的正常管理秩序,已触犯滥用职权罪;官某华利用职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触犯受贿罪。

 

  办案检察官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要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加大了渎职犯罪的司法惩治力度。”

 

  记者另获悉,考评员能够人为的拔高计算机操作员工种考试的考生成绩,也暴露出计算机操作员工种考试的考评工作存在一定的系统漏洞。该系列案成功查办后,相关部门也迅速完善了系统,避免了类似案件的发生。

 

  法制网深圳911日电

 

信息来源:2013-09-11 法制网-法制日报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3-09/11/content_4844129.htm

 

晨雾点评:

 

    从这个判例可以大致推断高考录取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更改考生成绩等犯罪行为也会有类似的判罚。我们注意到,“官某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在本案中,其主罪是受贿20多万元。篡改考生成绩只是次罪刑罚,只有一年有期徒刑。这就是说,如果篡改考生成绩但是没有收钱,滥用职权罪的处罚相比之下并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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