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2012-05-24 1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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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子女教育部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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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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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政联〔2012〕1号
各区县教委、人武部:
现将《2012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卫戍区政治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2012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军人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优待,需持军人所属军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出具的身份认定证明,到区县人武部办理相关手续,区县人武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
第七条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烈士子女。
第八条
(一)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
(二)在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四)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第九条
第十条
(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第十一条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三)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四)在驻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五)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信息来源:2012-05-23 北京市教委官方网站
http://www.bjedu.gov.cn/publish/portal0/tab67/info19611.htm
媒体相关报道:
京华时报:
军人子女将获教育优待参加中高考可优先录取、降分录取
信息来源:2012-05-23《京华时报》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2-05/23/content_7923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