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革和法制完善能否同步
(2010-12-26 23: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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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规划纲要小学管理规程借读费高等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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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论
教育改革和法制完善能否同步
晨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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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教育部网站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了《小学管理规程》中,可向非本地户籍学生收取借读费的规定。
这则消息让人感到诧异。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就包括义务教育借读费。借读费已被取消近两年,怎么现在才废除允许收费的教育法规?
按说,从政策和法规的严密性出发,一项新的政策出台,与之抵触的法规当立即修正。最适宜的办法是,出台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本身就变为法案,先前的法规自然失效。然而,现实却常常不是这样,于是就出现各部门政策和法规互相矛盾的情况。拿借读费来说,如果有地方、学校拿出《小学管理规程》“依法”收取借读费,不把发改委和财政部禁止收取借读费的文件当回事,该依据什么问责呢?
这不仅仅是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教育政策和法规制订过程中,同样的故事还在上演。拿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来说,《纲要》提出要“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
这说明什么?说明要推动《教育规划纲要》提到的全方位改革,就要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可问题是,这些法律法规何时修订?如果迟迟不修订,教育部门、学校在发展教育时,是以《纲要》为准,还是依旧规办事?教育部门、学校若按照《纲要》指出的改革措施去做,将可能有违法风险。这不是与依法治教的方略相违背吗?
以最近引起热议的大学“自授学位”改革为例,根据现行《高等教育法》,大学有包括招生自主权在内的7项办学自主权,却没有“自授学位”这一权力,另外,《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也就是说,高校没获得国务院授权,是不能自授学位的。这样一来,“自授学位”,岂不是违法吗?
然而,对照《教育规划纲要》所确定的教改方向,这却是完全符合的——《纲要》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部分指出,“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力和责任。”由此可见,“自授学位”,虽与现行学位条例不符,但这不是大学的问题,而是法规滞后的问题。
借读费取消两年,有关法规才取消。这提醒我们,要依法治教,对于事关重大的教育政策,就应通过立法的方式出台,这不但可使教育政策决策更科学、民主,也更严谨,便于操作,防止拍脑袋、执行力差。
信息来源:2010-12-26《新京报》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0-12/26/content_185405.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