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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合作办学境外证书认证注册工作的通知

(2009-08-19 10:12:13)
标签:

留学

中外合作办学

学历学位

学位证书

上海市教委

分类: 高考政策与规定

上海市教委关于合作办学境外证书认证注册工作的通知

 

晨雾 / 转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外〔2008〕2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转发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外司监〔2008〕107号)转发你们,请相关高校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注册信息表》(见附件中的附表),并请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校2008年入学的本科以上(含本科)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的信息采集工作,汇总后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上报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工作的通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蔡盛泽;联系电话:23116760;
    电子邮件地址:szcai@shmec.gov.cn)
主题词:教育  合作办学  转发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6月4日印发 
(共印55份)
 
附件:

教育部司局函件

教外司监〔2008〕107号
 
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的相关要求,为推进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建设,我部决定对自 2008 年入学本科以上(含本科)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注册工作,是我部建立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切实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过程的行政监管,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和认证工作,督促中外合作办学者提高办学质量,保护学生和办学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二、为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工作的统筹管理,我部将先试点建立本科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库。中方合作办学者负责证书认证注册信息的收集,由中外合作办学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函报。我部留学服务中心根据信息库提供的信息,对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获得的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

 

     三、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提交工作,应当在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内完成。认证注册信息的收集采用统一格式,即按《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表》(见附件)格式,以纸介质和WORD文档两种方式提交。学生就读期问,注册信息发生变动的,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将变动情况及时报经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更改。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为方便社会查询,我部将通过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设立的全国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已试开通),开通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查询系统。学生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查询本人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序号等信息。
五、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注册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对于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有关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工作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教育部国际司教育涉外监管处
        地    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邮政编码:100816
        电    话:010—66096388
        传    真:010—66013647
        电子邮箱:rzjianguan@moe.edu.cn
 
附件: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注册信息表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附表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
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注册信息表


机构/项目名称 
机构/项目批准书编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专业 
入学日期 
拟颁发境外证书 中文 
               外文 
学  生  名  单(____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地 身份证号 认证注册序号(此项内容由认证平台填写)
        
    (本页不够,可以续接,每页加盖公章)

 

信息来源:2008-06-06 上海教育官方网站(上海市教委主办) 

http://www.shmec.gov.cn/html/xxgk/200806/430012008003.php

 

(查看教委红头文件原文请点击下面的链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外〔2008〕21号)

 

晨雾点评:

 

     本文件中的信息在晨雾前几天转贴的《北京市教委关于合作办学境外证书认证注册工作的通知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注册及认证都已经有了。只是通过本文的线索,大家可以看到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二○○八年二月十五日所发《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外司监〔2008〕107号)的红头文件原文。显得更权威一些。
 
 

    根据晨雾的理解,2008年新入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学生未来所获得的境外学历或学位证书有望的到教育部的首批认证。认证程序有三个步骤

 

    1.中方合作办学者在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内负责证书认证注册信息的收集,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核。

 

    2.教育部将通过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开通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查询系统。学生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查询本人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序号等信息。

 

    3.获得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学生可以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证书认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根据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库提供的信息,对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获得的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并出具相应的证书。

 

    虽然上述规定并没有证实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是否还要求“境外三年以上留学经历”的条件,但是按照晨雾个人的理解,只要这个合作办学机构确实是获得了教育部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学生在境内接受的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经历应当可以等同于境外留学经历(这一点还有待证实)。

 

    对于2007年(含)以前入学合法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学生,境外学习经历不足三年,是否能够获得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没有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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