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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首先对药品的召回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只要是存在药品分析测试结果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对患者产生危害的;集中出现药品不良事件的;药品生产过程不符合药品GMP要求,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或者设计印制存在缺陷,影响用药安全的;因安全原因撤市,需要收回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其他原因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这六大方面内容的,就属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就要被召回。
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于可能引起使用者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在1日内实施召回。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对于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损害的药品,应在3日内实施召回;对于一般不会引起健康损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药品,应在7日内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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