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妍
7日下午,达州市郊莲花湖景区,吴波、陈敏等4人到此玩耍。不料,陈敏和另外一名女伴不慎坠湖,在远处游泳的吴波曾潜水救援。他称,当时在水中抓住了其中一名女子的手,因太重无法将其救起,他为求自保于是放手,两名女孩最终不幸溺水身亡。28岁的吴波因此陷入深深的自责中,两名女子家属则表示,两男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过派出所的协调,双方初步达成协议,2名男子各拿出5万元作为赔偿,目前协议还没有履行。(7月9日《成都商报》)
可以想象“救朋友未遂”的那种无奈与痛苦,眼睁睁地看着朋友在水中挣扎求生,自己却只有无能为力地放手。在生与死的边缘,当一个人几乎可能成为另一个人生死的决定者,这种紧抓住生命的道义,就很容易成为内心无法承受的责任。一旦救人使命不能达成,救人者常常不是轻松说一句“努力过就不遗憾”就能释怀的。这就是为什么,那么多救人者就算超出自己能力范畴,搭上性命,也要不惜代价去救人。舍己救人的道义固然让人感怀,但救人与被救者无法两全,更让人不胜唏嘘。
任何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宝贵的。在危难面前,只强调救助受困者,却毫不考虑施救者的安危,一腔热忱地提倡舍己救人,或者把成功救人当成施救者必须达成的道德责任,这已经无数次被证明不过是匹夫之勇。近几年,曾发生过无数这样的悲剧:先是一名玩耍者不幸溺水,不会水的其他在场者手拉手去施救,结果却一个接一个地下沉、溺亡。个体的悲剧演变成群体的悲剧,促使人们反思用道德捆绑生命权的不合情理之处。“救人者首先应保障自身安全”,“放手自保”也应该成为不断重申的常识,为公众普遍认同。
以此来看吴波的救人之举,或许就并无不妥之处:同伴溺水,勇敢施救,发现无力救助后放手自保。既然当事人已经尽到了道义上的救助义务,尽力施救,那么就不该把救生不成功的责任一股脑儿甩到他头上。事实上,按照国际救生组织的原则,是不能看到有人跳水就马上跟着下去救人的,因为你不清楚水下有什么东西,万一有石头或者木桩或者什么利器,很可能就会“出师未捷身先死”。见义勇为的前提是保障自身安全,科学拯溺的方法更应该普及。
不过,具体到这起救人事件中,有一个细节也值得注意。溺亡的一人属于未成年人,相约一起外出游玩的成年人,是否应该尽到照看责任?因此,从照看责任的角度来分析这件事,或许比谈论“救人者该不该自保”,更能够凸显其中的权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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