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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防诬告,化解见义勇为风险

(2013-07-04 15:20:22)
李妍
      近年来,南京“彭宇案”等一些有争议的判例加剧了好心人自危的焦虑。为遏制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反遭诬陷的不良风气,最近,深圳通过的《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提出: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月3日《燕赵都市报》)
      法律对道德人心的改变或重建,往往生发于判罚个案、法治修改的细枝末节。对于道德,不得不承认,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处于矛盾的两面,一方面,社会公民教育鼓励我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另一面却是,农夫与蛇的悲情故事一再上演,助人为乐者被诬为肇事者,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英雄反被人砍了一刀,血还没冷,心已经死了。当道德的水源被败坏,我们就总能看见:许多人开始对匍匐在地的老人视而不见,对忍痛呻吟的儿童见死不救。
      面对不同程度的道德问题,法律应该有所作为。在此之前,有媒体捕捉到见死不救的个案之后,社会上曾有一股强烈的用法律强制见义勇为的声音,人们试图以法律捆绑的方式去重建道德。但很显然,这种强制既不符合法治理性,也不符合道德重建自身的逻辑规律。如今深圳规定“被救助人诬告救助人将追究刑责”,则将法治思维从捆绑、强制见义勇为转变成激励,从制裁见死不救的行为,转变为替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兜底,防止诬告陷害伤害道德人心,符合人们重建道德的期待。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条文中还明确规定,不论是“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还是“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都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这符合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被救助者认为见义勇为者给自身造成伤害时,见义勇为者并不需要自证无过错。
     法律首先为“好心人免责”,对道德激励当然是好事。但也应该看到,见义勇为的确有可能引发一些纠纷和社会风险。在现实救助中,由于缺乏专门救助训练导致施救不当,在危急时刻,甚至还出现过“撞死劫匪”等过度勇为的情况,这时,见义勇为造成的他人受损及权益纠纷,又该如何解决?在国外,为让见义勇为者打消顾虑,就明确规定“施救因疏忽造成伤害不担责”。因此,即便被救助人能拿出证据,法律也应首先免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责任,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同时,对于见义勇为者在客观上造成的损害也不能视而不见,而应该以设立见义勇为基金、政府买单等形式,为见义勇为者造成的损害和被救助者的损失兜底。
     事实上,民政部等部门此前出台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就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兜底保障做出了具体规定。而此次《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则从另一个维度,避免见义勇为者陷入道德乃至法律困境。英雄不该流血又流泪,走出道德滑坡的困境,重建道德,我们需要的就是能化解见义勇为风险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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