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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愿住院”兜底个体尊严与权利

(2012-10-30 21: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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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谁有权力把人送到精神病院?谁有资格判定一个人是不是精神病患者?近年来,“被精神病”的案件屡屡出现,且常与利益纠葛相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3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在自愿住院、患者财产保护和精神医护人员津贴等事项上有所突破,“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被写进了草案三稿。(10月24日《新京报》)

就在去年,武汉一名叫徐武的男子,就曾上演一出现实版的“飞越疯人院”:因为与单位打官司,徐武被莫名送进精神病院,监护治疗四年后,才得以成功逃离,事后经医疗鉴定证实其并未患精神病。时间再往前追溯,因“家务和村务纠纷”上访,河南农妇吴春霞被拘留、劳教,最后也被送入精神病医院,当事人不断申诉后,才最终吿赢精神病院,获得赔偿。

这些并非孤例的“被精神病”案例,就像悬在每个公民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威胁着个体的尊严、权利与自由。可以说,无论是出于商业考量,还是治安管理需要,现实生活中,正常人“被精神病”的动力依然强劲。这让“飞越疯人院”不再只是电影中惊心动魄的桥段,而常常成为现实中难以纾解的梦魇。或正因为此,《精神卫生法》才在社会千呼万唤下,将“自愿住院”、“精神障碍患者人格尊严、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等规定,纳入草案。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毋庸置疑的常识是,只要未经法律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更无权践踏个体的尊严与权利。这一点,无论是拥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个体,还是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的病患,都普遍适用。

就像人们经常质询的那样:谁有权把人送进精神病院?谁有资格判定一个人是不是精神病患者?很显然,除了专业、独立的精神卫生机构可以甄别个体是否罹患精神病症,除了司法可以判定个体精神病患是否需要被强制收治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能以精神病人需要强制收治为由,随意剥夺和侵犯个体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与财产权利。

自愿权,也是公民最起码的权利。对于普通公民,他有自主决策的权利;对于精神障碍病患,他同样也有选择家庭照料而非强制住院的自由。只有充分尊重个体自愿权,公民才能免于被强迫与被绑架的恐惧。至于人们担忧的某些精神病患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则大可放到司法范畴去判决裁定,看是否需要强制收治。

一部善法,理应具备起码的人道精神与权利理念。此次《精神卫生法》草案将住院自愿原则,“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等纳入条文,其实就可看做是对个体权利的重新审视与回归。只有让医学的归医学,司法的归司法,权利的归权利,才能让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在社会公共医疗体系与家庭的合力扶助之下,得到充分尊重与善治;而普通公民,也才可能在这种权利回归中,免于“被精神病”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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