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个体权利,才能飞越疯人院
(2011-07-12 22: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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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在权力之手伸得过长、用得过滥的语境下,“小心被精神病”一度成为人们的戏言。就在今年上半年,武汉就曾上演过一幕现实版的“飞越疯人院”——一名叫徐武的男子,与单位打了两三年官司被莫名送进精神病院,监护治疗四年后,徐武逃出疯人院,经医疗检查证实自己并未患精神病。徐武的“被精神病”显非孤例,各地时有冒头的“被精神病”案例,证明了“精神病强制收治”正在成为悬在每个公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它威胁着个体的权利与自由。
而在“精神病强制收治”这枚硬币的另一面,则是我国现有1600多万重性精神病患者,可能因为没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等危险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治疗。这大概正是此次《精神卫生法(草案)》争议的焦点所在:什么样的人应该强制收治?强制收治会否导致权力滥用,最终致使无辜个体“被精神病”?可若强制收治的条件收得过窄,那些真正需要治疗的患者又是否无法得到及时治疗?
一个毋庸置疑的常识则是,只要未经法律程序,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更无权践踏个体尊严与权利,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这一点,无论是对拥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个体还是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来说,都普遍适用。因此,判断一个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是否将之强制收治,就必须建立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基础上,相关的精神卫生法律,也理应具备起码的人道精神和法治理念,不能以精神病强制收治为由,随意剥夺和侵犯个体的人身自由权利。
比如,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精神障碍,这属于医学范畴,它理应由精神病学或心理学的专业人士来判断;而当走到是否强制收治的这一步骤上,就牵涉到公民的个体人身自由,它属于法律范畴,理应纳入司法程序的轨道来解决,通过司法判断与法律监管来判定是否强制收治,由此规避纯医学判断的强制收治,可能带来的“被精神病”风险。这也是从法律维度,确保那些真正需要救治的精神病患者得到及时治疗的正途。
只有让医学的归医学,司法的归司法,在科学的医学鉴定之后,让司法把关是否强制收治,才能避免“扰乱公共秩序”被权力滥用。也只有让医学与司法同时发力,才能真正删除强制收治的适用条件:“扰乱公共秩序”,这不仅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导致公民个体权利受损,更可以通过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删除,让医学和司法真正成为判断是否强制收治的准绳,从而确保真正的精神病患者能够绕开“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等单一的强制收治条件,得到及时救治。
无论是监护人还是精神病专业医生,都无权强制剥夺公民的个体权利与自由,将人关进精神病院。尽管目前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针对非自愿住院,为当事人提供了异议程序,但由于收治的强制性与司法在其中的滞后性,都决定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异议申诉的权利,仍可能受到损害。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精神病院理应回归公共医疗服务机构的角色,为个体精神卫生做判断诊疗。而是否强制收治就理应交予司法,医学在司法判断中起到的则应是专业医学参考的作用。
倘若将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剥离于法律之外,那么“被精神病”的痼疾就终难破除,没有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则不仅会伤害个体权利,更会损伤精神医学和权力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