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出台,其中对官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令公众对之寄予厚望。然而问责方兴未艾,官员却早已复出如潮。部分官员在声势浩大的问责之后,甚至不满一年又异地换岗悄然复出。面对问题官员的“无痛复出”,成为最后知情者的公众往往只能直言很受伤。
或正是为了修复公众对问题官员“闪电复出”的痛感。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突击提拔者将被追责。(4月1日《新京报》)
将问题官员的问责时限框定于两年范围内,这相比以往没有明确的问责时限,更容易随意操作复出时间的问责来说,它无疑从时限上形成了一种制度上的刚性追责。除了对被问责人进行了制度上的刚性约束外,其中“突击提拔者将被追责”的规定,更是以向主要领导追责的方式,达到从另一个侧面杜绝问题官员闪电复出的目的。此种从时限上刚性约束官员不正常复出之举措,不可谓不深孚民意。
官员复出本不值得非议。因为按照正常的政治程序,官员在某些事件中应该承担的责任,本就根据其中责任大小有时限、轻重之分,特别对一些直接责任较小、有能力才干继续从政的官员来说,追责时限过后,也理应有合乎程序法规的复出。这当然是民众都明白的道理。可问题却在于,人们之所以对官员复出如此焦虑,其根本并不是对问题官员复出执意否决,而是对问题官员的复出程序乃至其中的民意考量心怀疑虑。
“高调问责、低调复出”,这大概正是当下国内官员的复出常态。且不说此类轻飘飘的问责复出过程对官员的威慑力能有几何,对政府公信力和民众舆论的伤害能有多大,对那些在重大公共事件中倍感疼痛的受害者及相关民众来说,如此随意的复出,又如何能够抚平他们的痛感,更遑论从复出程序上取得民意的谅解和认同?
从这个角度来说,此次《办法》对免职官员“一年不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不提拔”的规定,固然从时限上避免了官员复出的随意性,但其中“选拔任用干部民意低要追责”的规定,则更从民意考量的角度,对官员的复出任用设置了民意监督的门槛。这其中有官员任用中的民情民意考量,但如何将这种民意考量落实到实质监督,使其中考量不至沦空,如何确保官员复出的程序正义,以细则实施考之,显然也至关重要。
这就直接牵涉到官员的复出机制设计上。毋庸置疑,当下官员复出的最大问题依然是复出机制的缺失,没有对官员问责处分的规范化、公开化,没有对复出程序的具体设计,没有对处分解除实施公众可监督的实质审查,民意自然就会置于虚无。而要让官员复出任用真正契合民意,只有以完善的问责复出制度设计,以更公开、透明的问责和复出程序,将官员问责及复出真正置于民意审视的目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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