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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南京化纤2011年年报出炉。数据显示,去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34.37万元,同比下降85.24%。根据上交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或者下降50%以上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南京化纤业绩同比下降的幅度显然符合发布业绩预告的条件。
令人生疑的是,南京化纤并未就业绩下降发布预告。上交所数据显示,今年1月份南京化纤甚至未发布一份公告。实际上,南京化纤并非不知道规则,近年来公司在业绩增长50%时发布了业绩预告。
2010年1月22日,南京化纤发布《2009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计2009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将比上年同期增加4800%以上。但2010年4月27日正式年报数据同比增幅为3207.85%;2011年1月24日,南京化纤发布《2010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计2010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将比上年同期增加50%以上,2011年3月30日年报数据为同比增长50.38%。
南京化纤业绩降幅符合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发布业绩预告却未及时披露、直到年报业绩暴降才公布于众,这种违犯规则的行为如何定性?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王树军律师认为: “现在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报喜不报忧的现象,信息披露不够规范,根据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绩预告属于重大事件,应当及时进行披露。上市公司违犯交易规则的,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惩戒。涉及董事、监事、高管的惩戒,还包括‘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董秘可以‘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秘’。”
因为业绩预告出现问题而受到交易所处罚的,是有先例的,譬如荣华实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