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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流行的新能源,其实正式称呼为可再生能源。
上周六,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众多人士犹如叶公好龙,整天喊着新能源,等到了修改法律如此重大事件,却置若罔闻。昨天看了下,修改后的变化,觉得有两大亮点:
1、全额保障性收购
法律规定国家将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家财政将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可申请该基金补助。
法律明确,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实际上,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施行以来,遇到了一大难题就是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难以落实、可再生能源差价支付来源不明晰。虽然法律有规定,但操作起来烦琐。此制度有利于提高电网企业的积极性。
2、明确双方义务责任
法律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扯皮是制约可再生能源发展另一隐性因素。电网企业埋怨可再生能源电力不稳定、影响电网安全;发电企业则称电网挑刺不想收购。
对于法律的修改,本人认为对投资很有意义。
从宏观上讲,哥本哈根气候会议虽然没有最终成果。但在会议之后如此短时间之内,国家就通过了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这不仅是适应了目前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更重要体现国家的意志即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决心和信心。
法律修改对于新能源产业肯定是利好,影响也比较直接。相比较其他能源,太阳能发电成本高,因此修改可消除电网企业的顾虑。行业内技术优势企业如南玻、拓日新能、天威保变等可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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