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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4号令所有单位将开始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于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作为受益者我自然举双手表示欢迎。如条例所述,此条例的实施维护保障了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可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换个身份,作为要出台单位该条例实施办法的负责人,现在在拿方案却有些头疼: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有了“统筹安排”这条,基本上能解决包括管理人员在内的一部分人的休假问题。但是由于生产方式的不同,有些像执行“四班三运转”的职工的年休假就很难安排了。
“四班三运转”生产方式的核心是“息人不息机”。机器设备因其特性必须要保持连续工作。“四班三运转”本身就是上六天班休两天,全年工作日超标准要补偿了。
对于碰到的问题,讨论了解决方案总觉有缺憾:
1、招聘劳务工顶岗。这个首先要测算“四班三运转”员工所能享受的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天数统筹安排休假。统计出天数后,测算需要多少劳务派遣工。
缺憾在于招来的劳务工不可能“来之能战”、迅速顶岗的。由于工序、工艺是需要技术的,招聘劳务工顶岗还需要培训?!
2、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缺憾在于:一,当事人是否愿意,需要做工作;二,年休假出台本身目的是让员工休息,而不是变相经济补偿。同时,作为企业要测算经营成本接受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