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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87500

(2008-01-16 08:20:23)
标签:

工商执法

免检产品

杂谈

分类: 政治历史

一部1998年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google给出的搜索结果为87500条。为何一部10来年的地方法规有这么多条目?因为有执法机关将之作为“尚方宝剑”来执法。

 

上周三(9号),毫无征兆突然收到邯郸市**区工商局“询问通知书”。询问:未在“国家免检产品标志”标注获准免检产品的时间与有效期限的事宜。按说正常询问无妨,作为企业当事人将相关材料寄送或传真过去即可。但“通知书”上言之凿凿要求七日内派人应询,否则“一二三”措施云云。

 

七扇门的事情不好对付。先电话沟通下,了解怎么回事。对方口气“居高临下”。问之“触犯”哪条规定?答曰:《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需要说明下,敝人单位相关产品2006年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免检产品”认定,有效期为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使用的免检标志应当注明获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限”。请注意是——“应当注明”。我们立马联系省市两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答复此项属于整改项。就是查到通知企业整改,也要让企业旧包装使用完后在新包装上使用,只要在免检有效期内。心里有了底,因为“否则云云措施”吓人,还是派员到邯郸接受“询问”。

 

派员之前力求万全,又通过江苏省工商局与河北省工商局打招呼,方才成行。就是如此这般,昨天从邯郸反馈信息令人肺都要气炸。

 

执法的**区工商局逻辑推理是: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 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者包装、装潢上对商品质量作下列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不予标明。”《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使用的免检标志应当注明获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限”。两者“有机结合”构成其执法依据。狮子大开口,要价五万元。

如此这般推断,令人愤然。

 

愤然之一:“强奸式逻辑”。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劝戒型、建议型,没有任何强制型要求。《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八)款内容实质是必须要求注明的内容。扣字眼、强加式的联系,无异于当年“莫须有”罪名。

 

愤然之二:“猫管狗事”,无权执法。

工商行政与技术监督是两条平行的系统。《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是质量监督部门执法并负责解释。作为质量监督部门,使用免检标志如果必须注明获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限,是要提前通知量,首先是要下“整改通知”的。

 

愤然之三:视企业为唐僧,无由也要咬一口。

大企业、上市公司有钱是唐僧;大企业、上市公司为息事宁人不会这么多。这是执法直接与金钱挂钩的要害所在。他们是为真正帮助企业整改、为消费者利益考虑嘛?!恐怕是动罚没款主意,唐僧肉多。

 

基于上述愤然,我请前往的人员按规章程序办,将证明我们合法、合理使用的手续留给其,看他们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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