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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集体土地,避免资产流失

(2006-09-12 13:55:55)
分类: 经济金融
今天,报纸上有篇“武汉一居委会竟也‘卖’地”的报道,引起了注意。关注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一段时间了,因此作此文。

事情大致经过:
2004年7月27日,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在未经当地国土部门批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政府于1998年底批给吴家田村民委员会的23亩拆迁还建土地的使用权,非法转让给喻某等人使用。后喻某等人先后两次支付土地转让费80万元。
转让所得80万元处理:吴家田社区仅支付给居民青苗补偿费15万余元,另除去在办理此宗土地转让过程中用去的12万余元手续费等费用,余款50余万元留作用于解决居委会的资金不足。
今年7月,此案由江岸区检察院异地提起公诉。8月24日,江岸区法院一审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吴家田社区居委会罚金10万元,同时判处居委会主任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当地国土部门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了对原吴家田村23亩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这块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5月30日,该宗土地被以1880万元价格拍卖成交。

从80万到1880万是惊险的一跳,里面的差异太大,导致了里面可能掺杂少数人的私利,也引起了群众向检察机关的举报。
事情的来龙去脉清楚了,不仅要问要是吴家田社区不是转让使用权,而是自己使用再谋取利益呢?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随着城市的面积扩大,交通方式的增加(尤其是地铁),城区不断延伸,使得原本的郊区早已人是物非了。
近几年,房地产持续升温,各大城市房价节节攀升。土地供应日趋紧张,高企不下置地成本加速了房价的上升。

在身边周围,就有不少这样的商品房,因为是利用集体所有权的土地盖的,要比周围商品房便宜一大截,房价要比商品房便宜一、二千元。价低自然不愁卖,虽然没有产权证。
这些盖这种房子的村子赚的盘满钵满,村里的干部们像村支书、村委会主任自然也都有个百万身家,几套住房了。

从目前来看,这块土地所有权使用上是国土部门管理监控的一个盲点。

亡羊补牢,尤为晚矣。

窃认为:
一、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加强集体土地管理,避免资产流失,立即着手杜绝集体土地成为少数人攫取财富的手段。
二、处理好已经盖好、已入住的小区居民权益问题。因为这毕竟牵涉一大批的利益。处理不好,影响社会稳定。
三、规范使用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发展重新规划土地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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