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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危险品分类 |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浙江宁波 郭永华
1. 国标中关于易燃气溶胶的危险性分类
(Safety
2.TDG中关于气溶胶的危险性分类
名称 |
烟雾剂,气雾剂,喷雾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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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编号 |
UN 1950 |
UN 1950 |
正式运输名称 |
烟雾剂 |
AEROSOLS |
危险类别 |
Class 2 |
Class 2 |
包装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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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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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条款 |
63,190,277 |
63, 190, 277 |
特别条款:
63 第2 类的项别和次要危险性由喷雾器内装物的性质决定。必须适用下列规定:
(a) 如内装物按重量包括85%或以上的易燃物成分,且化学燃烧热在30 千焦/克或以上,即适用第2.1 项;
(b) 如内装物按重量含1%或以下的易燃物成分,且燃烧热不到20 千焦/克,即适用2.2 项;
(c) 否则产品应按《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1 节规定的试验,经过试验分类。极为易燃和易燃性气雾剂,应列入第2.1 项;非易燃剂列入第2.2 项;
(d) 2.3 项的气体不得用作喷雾器的喷射剂;
(e) 如喷雾器喷射出来的喷射剂以外的内装物被归类为6.1 项II 类或III 类包装或第8 类II 类或III 类包装,则喷雾器具有6.1 项或第8 类次要危险性;
(f) 其内装物的毒性或腐蚀性符合I 类包装标准的喷雾器禁止运输;
(g) 空运可能要求次要危险性标签。
190 喷雾器应有防意外排放的保护装置。仅装有无毒性成分且容量不超过50 毫升的喷雾器不受本规章限制。
277 对于装有毒性物质的喷雾器或贮器,有限数量数值是120 毫升。对于所有其他喷雾器或贮器,有限数量数值是1000 毫升。
3.GHS中对气溶胶的危险性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