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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误:聂案中王书金是撬棍,不是唯一砝码

(2015-05-01 15: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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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纠误:聂案中王书金是撬棍,不是唯一砝码 倍魄
  聂案不是团伙做案,不可能一案两凶。所以,王书金如果是真凶,那么聂树斌不可能是真凶。反之亦然。
  那么,主张聂案是冤案的人是不是指望法院判王书金是真凶呢?当然不是!因为刑诉法规定不能仅凭口供就判定被告人有罪。而聂案没有现场提取过任何嫌疑人的体液、血液、毛发或指纹,没有现场目击证人,也没有排他性的物证,所以,不可能凭口供定王书金的罪。
  但据法律规定,也不能仅凭口供就定聂树斌的罪。这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那么,王书金的出现对聂案有没有帮助呢?
  有!那就是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王书金的供述虽然在他自己案件中,不会导致认定他是强奸杀害康某的凶手,但在聂案中却成了一个“合理怀疑”的疑点。因为我们知道,无罪推定的原则,就讲要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之后,可以确定的有罪,才算是有罪。
  也就是说,王书金的有罪供述在他自己的案件和聂案的诉讼中,所起到的诉设作用是完全不同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保护被告人利益的,在王书金自己的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保护王书金,在聂案中无罪推定原则保护聂树斌。所以,王书金的有罪供述虽不能导致认定王书金是强奸杀害康某的凶手,但足以做为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成为对聂树斌的无罪推定起到作用的重要理由之一。
  聂家申诉的请求是对聂案启动再审法律程序,这时,王书金的有罪供述是“合理怀疑”的重要理由之一,但不是唯一。聂方的律师的策略当然是找到尽可能多的疑点,而并不是聂方律师依赖在法律上认定王书金才是真凶。
  概括来说,主张聂树斌不是真凶的【逻辑推理】是:在【聂案】中如果王书金的有罪供述不能成为合理怀疑的理由,那么,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也不能被当成定罪的理由。
  同时,主张聂树斌不是真凶的逻辑推理【决不是】:我们坚决主张王书金才是真凶。王书金是真凶,聂才清白。如果王不是真凶,那么聂就不冤。——绝对不是这个逻辑!
  大家要想到,也有可能王书金和聂树斌都不是杀害康某的真凶。这个世界上有很多抓不到凶手的案件!关键是司法决不能冤枉任何一个人!
  最后要提醒的是,不要低估律师的逻辑严密和推理能力。也不要没理由地假定律师有逻辑误区,更不要以为自己比律师和法律专家智商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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