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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人,在今天的技术条件下,在网络上用一种已经十分流行的“恶搞”方式,对一个著名电影导演的作品,做了自己的诠释、解构和质疑乃至嘲笑,这个著名的公众人物该不该怒告这个人,并且称其“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
请注意这里面的不对称关系:普通人恶搞的是一个大腕名人的作品,大腕名人则在记者面前评价了一个普通人的人品。
至此,我们可以引述林达在《历史深处的忧虑》里举的一个几乎很常识化的案例:1983年,美国的一本杂志刊登了一份以滑稽漫画形式出现的烈酒广告,漫画虚构了一个叫弗威尔的“公众人物”的故事,说他的第一次性经验是在喝醉酒以后和他的母亲在户外的小屋里发生的。弗威尔当然起诉,第一条,是诽谤罪,第二条是精神赔偿。陪审团否绝了诽谤罪,认为这种东西一看就知道是胡闹的,因为没人信,你的名誉也就没受到什么损失;但陪审团判给他二十万美元的损害赔偿金。陪审团的这一判决,立刻引起了政治漫画家、艺术家和连环画家的严重关注。要是一张漫画就可以判决造成精神损伤的巨额赔偿的话,界线在哪里?两年后,当最高法院复审这个案子的时候,一致同意这样的判决:一个公众人物,当他受到讽刺挖苦的时候,不论它是多么具有伤害性,甚至有色情描写,都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弗威尔赢得的二十万精神创伤赔偿金也给推翻了。
应当说,胡戈恶搞《无极》远没有上面的那条广告具有伤害性,甚至不具有广告上的商业性,陈凯歌为此针对胡戈直接做出“无耻”的人品评价,倒是有对另一公民的人格侵权的嫌疑。
而在网络上,几乎是一边倒的支持胡戈的声音,既反映了大多数人的价值取向,也说明了人们对自由批评权利的珍视。毕竟,胡戈的作品不过是比传统文艺评论的文字形式增加了高科技的网络形式。
陈凯歌大概会以“侵犯著作权”来说事,但大家都知道他真正在乎的是《无极》的名声。在对胡戈动怒前,他不是已经因为“如果《无极》票房惨败”的问题而对记者动过怒了吗?
身为名人的强势一方,对胡戈这样的“无名小卒”兴师问罪,陈大导演就算赢了官司,恐怕也只能输了人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