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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B2C网站交易逃税被罚引发争议

(2007-07-31 16:21:42)
标签:

全国首例

b2c

c2c

互联网

网站交易

逃税

被罚

争议

分类: S·H·E
http://www.gx.xinhuanet.com/fortune/2006-12/25/xin_21120322130273410896.jpg 

  网上交易,到底该不该缴税?
·全国首例B2C网站交易逃税被罚引发争议

 

    本博讯[S·H·E]报道: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于近日一审判决,被告张黎因偷逃税款,被上海市被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由于这是全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因此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


张冠李戴:B2C逃税案误伤C2C卖家

 

    据上海普陀区法院调查显示,去年6月至12月间,张黎用一间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买卖婴儿用品,采用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也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偷逃国家税款共计11万余元,法院依据偷税罪对其作出判决,处以张黎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6万元,公司处罚金10万元。
    此案审理期间,由于很多媒体没有去现场听审,忽略了被告张黎以公司名义开设B2C网站、逃税的身份,截取其曾经在淘宝开店经历,误认为是在淘宝上卖东西逃税被罚,引起了很多个人网上卖家的恐慌,同时也引发了业内很多专家的关注。
    对此,淘宝网法务部门表示,此案和淘宝网没有任何关系。普陀区法院相关人士亦表示,并没有因为此案向淘宝网发出协查函。至于在庭审中提到淘宝网,只是因为被告曾经在淘宝上开店,学习网络销售的经验。这样说,是为了说明被告的、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此案中,被告的逃税集中在其自建的B2C(商家对个人)网站上。淘宝网法务部门表示,从未收到过普陀区法院的相关需求,连“相关电话都没有接到过”。淘宝网法务部门表示,此前相当多媒体报道“张冠李戴,混淆视听”。
    另外,易趣方面也表示:“我们在网站的用户协议上有很明确的标注,用户进行交易的基础是合法的。易趣只是一个平台,每个用户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相对法律责任也是独立的。张黎的案例我们也有一些了解,他是有一间实体公司的,可以说他是B2C。”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荆林波、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副院长陈德人等专家均表示,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一定要谨慎。此前媒体的张冠李戴,把B2C逃税案扩大到整个网上交易,特别是C2C(个人对个人),很可能会伤害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据淘宝网法务部门介绍,对于企业用户,淘宝网一直有积极的审核机制,保证其通过淘宝的交易依法纳税。在企业用户入驻淘宝时,淘宝会对其营业执照和企业帐号严格审核,其在淘宝上的帐号必须是也只能是企业帐号,所有通过网上交易的款项都必须通过这个企业帐号。工商、税收部门只要查看企业的企业银行帐号,就能了解交易情况,足额收税。
   

专家意见:个人卖家缴税宜缓行

 

    事实上,“网上交易该不该交税”,与“网上交易是不是在逃税”截然不同,不容混淆。那么在网上交易,到底该不该缴税?部分专家、相关企业、法律界人士应邀对此事进行探讨。专家探讨认为,企业卖家应缴税,个人卖家不宜缴税。


企业卖家:应该足额缴税
    

王汝林(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和企业的义务。因此,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势在必行。关键点在于什么时候该收,怎么收,收多少。
    对于企业卖家,由于他在线下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电子商务不过是给他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因此,在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法出台之前,企业卖家应该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按时足额纳税。

 

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要征税。
    根据法律,只要每次交易不超过200元,一个月累计不超过2000元,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需缴纳4%的增值税,如果没有依法缴纳,则存在被法律追诉的可能。卖家应该依法执行,保障自身的权益。从这个额度来讲,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卖家确实应该缴税,而个人卖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个人卖家:目前不宜缴税

   
荆林波(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博导):

 

    对于那些以网上交易为职业的个人卖家,他自己给自己、也给社会创造了一个就业机会。政府应该对此给予扶持,包括税收方面。这一点,欧美已经先行了。
    至于网上是否征收税收以及如何征收税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在没有充分论证的前提下,不要急于作出结论。尤其是电子商务,目前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在探索的阶段,监管部门对于这样的新生事物一定要培育和爱护,否则会扼杀它在我国的发展,加剧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

 

陈德人(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

 

    大部分国家都对电子商务采取了积极鼓励和政策扶持的方针。特别是美国,在一半以上的网民开始习惯于网上购物的背景下,仍然几次通过并延长互联网免税法案就说明了这一点。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还需要化更大的力度来扶植,有更优惠的政策来引导,特别是对那些弱势的个人卖家,而不是在它还处在新生长期就要赋予其成人的标准。

 

刘福元(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取得应税所得就要征税。
    但个人卖家也应该区分是一手交易or二手交易。如果是二手物品交易,从2002年起,基本是按照4%税率减半征收;而一手交易,只要单笔不超过200元,一个月不超过2000元,也没必要缴税。所以预计个人卖家缴税比例很低。
    另外,基于电子商务本身绿色工业的特性,特别是对社会就业的贡献,建议政府可以适当减免相关从业人员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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