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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到小偷,是否可以将其相貌公布在微博上。

(2014-01-14 10:32:12)
标签:

影子侦探

杂谈

我关注一个微博,就是 北京便衣反扒。 这个微博经常公布一些抓到的小偷的照片。当然了,照片都是经过处理的,有时候套个红鼻头,有时候PS上个墨镜什么的。

我觉得,这是在及时地向北京市民汇报我们的安全保障工作。我个人是特别特别支持的。

就是因为他们每天都有这样的微博发出,我们才切身体会到安全的保障,他们没有假大空地说一些什么乱七八糟的话,他们用行动证明了自己的存在意义。

 

但是,总是有些圣女,圣男似的人物,看到之后首先要说的就是:

“你侵犯了贼的肖像权。”

“你怎么能明确说贼是新疆人,你民族歧视…………”

等等。

 

个人情感出发,我就想说!女马 白勺 不是你被偷了,你被偷了之后我看你还是不是能这么说!!!

 

但是从客观角度出发,这些人提出的问题确实又是对的。贼也有权利,不能因为他/她是贼,就不尊重他们的权利。

还有就是,公布出贼的家乡是否算是歧视呢?

 

我对此做了一些研究,分享出来,希望和广大法律界人士共同探讨。

 

法律上讲: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那么什么叫侵犯肖像权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如此说来,

公布贼的照片,拍照时候是否经过他同意了?

这个照片是为了营利目的呢?

 

这两条就成了判断是否侵犯的标准了吧?

那么,既然对着他拍照,他没有回避,我们是不是暂时可以理解为,他同意了?

既然公布这些照片不是为了赚钱和营利,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这不算使用他的肖像权?

 

后者我觉得没有什么可争议的吧?前者待探讨,因为贼被抓后被拍照,他是几乎没有权利不同意的。是吧?

这个问题怎么看待,我查到了下面几条相关的解释: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这里面我提醒大家注意一个词“阻却”,据我的研究, 阻却违法事由并不是大家看到后马上反应理解的,阻止违法事件发生,这个词是大陆法系的一个词汇,(我们是大陆法系),但是这个“阻却违法事由”在我国刑法里缺并没有完善。很难说什么叫阻却违法事由。

它的意思是:从反面否认行为构成犯罪。比如一个警察执法时候在嫌疑犯威胁要进攻杀人而还没有杀的时候,开枪把他击毙了。那么这个嫌犯到底就是想吓唬吓唬,还是真的动了杀心,无法考证了,那么这个警察是执行了自己的职责还是过度执法?“阻却违法事由”是说这个的。

 

我觉得,公布犯人照片这个事,也可以划到这个范畴里吧?“阻却违法事由”。公布贼的照片是不是违法?(这点我就不太确定了,因为我不是专业法律人士,也许我在错误地张冠李戴各种法之间的关系。还请专门研究法律的网友指正。)

 

 

还有一条是,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那么我们就说了, 给这个贼,鼻子上加个红鼻头,加个墨镜是不是侮辱,污损他的肖像权了?

 

我个人觉得,有一点。加个红鼻头,猪鼻子什么的,人家可以理解为你刻意扭曲他的形象。

 

当我研究到这的时候,一个新的说法出现了:

 

网友BENLUCY 说: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3923821.html

 

肖像权是受到限制,主要包括(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公安机关
通缉犯人是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还有:
1
新闻报道中~~~~~~~
2 基于科研教育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3 为肖像权人利益。如
寻人启事
4 记载宣传特定公众活动~~~~

 

 

如果他的说法是正确的(是否符合法律,我个人不知道。请法律人士判断),那么,被抓到的贼,不论他是谁,在这个案例上,他肯定不是政治家,影视明星或者其他公共人物的角色。贼也不可能是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讲演的人,他要是的话,那还真有意思了。站大马路上喊:“我是贼,我要偷的自由!!!我要钱包!给我IPAD!!!”

 

那他是不是算“特殊新闻价值”的人?肯定是,一个贼被抓了,这本身就是新闻,他又是新闻主角!而且那个反扒微博,就是以新闻的形式在报道这些事件。但是,反扒微博是法律认可的新闻报道者么?

 

 

那就只剩最后, 他是不是嫌疑犯? 肯定是。 所以不应该算侵犯他肖像权, 如果法律认定他有罪之后。

 

 

由此得出,给他们拍照,是没有侵犯他们的权利的。

 

说了这么多。我得出几个结论:

第一,抓到他们拍照没有问题。

第二,确定宣判了公布照片没有问题。

 

问题是,第一,抓到了还没审判是不是有问题?第二,加一个红鼻头是否算侮辱?

 

至于这两个问题,我就没有找到答案(毕竟我不是律师,我很多地方还是有盲点的。)

 

但是我的个人观点认为:

抓到公布照片没有问题,但是要在脸上加马赛克或者在眼睛上加一条黑线,这样,就是新闻报道,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没有侮辱任何人。

 

以上仅仅是我个人看法和观点,不知道是不是对。还请广大法律界友人,以及便衣反扒民警进一步解释。

 

谢谢大家。

 

以上,影子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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