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关于北大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几点质疑
(2015-03-15 22: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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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 @北大博士于艳茹 @mywiz
北大校友
一个教授,抄了硕士生尚未发表的硕士论文。还抄得错误啷当的。
一个博士毕业生,被指控抄了美国教授Nina R. Gelbart已发表的论文。这位美国教授是哈佛大学的本科,芝加哥大学的博士。
这说明什么呢?教授的抄袭水平和学术品位还比不上一个博士毕业生?
然后,教授还是教授,博士却不再是博士了么?
《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中的《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说:
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消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这是北大处理此事所依据的校规。
(一)应该如何界定“在校期间”?
撰写时间是一个标准。但是在博士期间撰写的论文并不一定会在博士期间发表。刊出时间可能在数年甚至数十年之后。
收稿时间是一个标准。但是期刊从收稿到刊出,往往有很长的延迟,长达一两年。这样,投稿时是博士生,发稿时已经是讲师或副教授的情况都可能发生。
稿件的署名单位是一个标准。但是由于期刊发稿的上述延迟情况,发稿时作者的单位也可能已发生变化而未及更新。
所以我认为,以稿件的刊出时间判断是否属于在校期间最不至于产生歧义,是可以公认的最为明确的标准。
这篇被指抄袭的论文发表于当事人获得博士学位之后,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的学术成果。2013年北大研究生毕业典礼的时间是7月11日,而《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7期刊出的时间是7月23日,不仅晚于当年北大学位委员会开会的时间,也晚于颁发学位证书的时间。
并且,这篇论文不是用于获取答辩资格的论文。北大2013年申请博士学位要求公开发表两篇论文才可以答辩。尚未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所以,即使这篇论文被列入申请博士学位的辅助材料,也是属于事实上无效的辅助材料。
(二)至于是否“严重违反学术规范”。
这些天,“抄袭”这个对学者具有致命打击的字眼儿一时间成了网络热词。
抄袭,即把别人成果据为己有而不加说明。这算是对抄袭的狭义定义吧。需同时具有别人成果、据为己有、不加说明三个要素。
如果是广义的抄袭,可以说,非原创即抄袭。
细心的看官可能会发现,于艳茹的论文中被《国际新闻界》编辑高亮显示为“满堂彩”的段落几乎都有引文标记。Gelbart的论文不仅在引文中多次出现,也列在了引用文献目录之中。
既已注明引文出处,如何会被认定为抄袭呢?
不可否认,这篇论文有两个问题。
第一是将转引(间接引用)标注为直接引用。这是一个注释规范的问题。
第二是引文过量,转引过多。这是论文缺乏原创性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涉及引用和转引的差别。
这篇论文主要受到Gelbart论文的影响。于艳茹自己也并没有否认这一点。她不仅大量引用Gelbart的原文,还引用了Gelbart引用的材料。那么,在引用Gelbart引用的材料时,就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转引,也就是标注出材料的原作者,然后注明转引自Gelbart。第二种是直接找到这些材料的原文,然后直接标注出原作者,而不必再注明转引自Gelbart。还有第三种情形,也就是于艳茹的论文中出现的情形,那就是,本来是转引自Gelbart的,但是直接注出了原作者而没有注明转引自Gelbart,或,即使是核对了引文的原文,但是所引内容并没有超出Gelbart的引文范围和行文逻辑——这种事实上的转引与是否核对原文无关。
然而无论属于哪种情况,这都是一个注释规范的问题,而不是著作权归属的问题。或许于艳茹隐藏了获得这条材料的途径是通过阅读Gelbart的文章,但是她并没有否认引文原作者的著作权。任何材料都可以由不同人多次引用而不会因Gelbart已经引用过就发生改变。
将转引材料作为直接引文使用的确包含着某种欺骗,但我认为她这样做更多的是因为学术规范的意识还不够强而非有意为之。
第二个问题是引文和转引篇幅过多。
很多学术期刊都规定了引文/转引的比例,可见转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接纳。但是过多的转引就会影响到论文的原创性。
新材料,新观点,新方法,只得其一就可以称之为有价值的论文。如果一条也不具备,如,仅为他人观点的重复,当然就不是一篇好论文。但是,极端一点来说,即使是他人观点堆砌的学术垃圾,只要注明了观点的来源,就不能称之为抄袭。
我认为她的真正问题是她对这篇文章的定位。她的本意就是介绍西方的观点,而不是原创。这从她的摘要(中文:新研究表明,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曾经在政治上突然变得激进化;英文摘要尤其明显:the latest researches have showed that in 1775, the French public journalism had become radical in politics.)就可以看出,这是一篇介绍西方相关成果(researches)的综述性质的文章。比较确切地讲,这是一篇译介文章。是把他人已有的观点和材料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角度重新编排并翻译介绍。这篇文章学术价值的多寡可以继续探讨,但窃以为称之为抄袭并不合适,或者说,这不属于狭义的抄袭。
或许学术期刊不应该刊登这样的文章,或许应该归入译介等其他门类。
这让我想起了台湾中研院某刊寄来的校样。那是我在博士期间翻译的一篇哈佛大学教授的论文。两万多字的译文,历时两年才正式刊出。那位编辑逐条核查了每一则注释和引文原文。
如果我们用严格的标准来要求一个博士生,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用更为严格的标准要求大陆学术期刊的编辑呢?如果《国际新闻界》的编辑做到了这位台湾编辑的严谨程度,这类转引过多的文章可能根本就不会刊发出来。
(三)几点质疑
北大学术委员会成员来自各个专业,历史系的老师只是少数。对于投票结果,我有如下几点质疑:
一、在北大决定在学术委员会就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投票之前,是否组织专家组对被指抄袭论文做了细节上的鉴定?是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是否给予当事人陈述事实的机会?
二、参与投票的北大学术委员会成员在投票之前是否已经明确了解了下述事实:
1、被指抄袭的论文并不是当事人博士学位论文的一部分。
2、于艳茹在博士期间已发表论文多篇,被指抄袭的论文不是当事人申请博士学位资格的必要论文。
3、被指抄袭论文的正式刊出时间(2013年7月23日)在当事人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并可以正式离校(2013年7月11日)之后,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当事人在校期间的学术成果。
4、被指抄袭的论文的抄袭界定本身尚存争议。
法律上有“疑罪从无”的说法。
国家对于撤销博士学位的立法尚不完善,而北大校规有很大的阐释空间。该如何合理地利用这些阐释空间。
琼瑶诉于正案,即使其中有90%的情节相似,于正只需在剧中加上一行字就可以摆脱败诉的命运:改编自琼瑶作品。于艳茹博士的论文并没有否认来自Gelbart论文的影响。
我一向认为读到博士的女生就只剩下学术一条路可走。一个出生于1979年的博士女生,把自己的青春献给了学术。她不应该成为权力、制度、宣传、或是不知什么的勾心斗角力量的牺牲品。我想她应该得到公正的对待。她在日后的论文写作中也一定会尤其注意学术规范了。
以上。
北大校友
2015年1月16日 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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