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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21年度天然气领域新出台政策法规观察

(2022-03-19 15:59:20)
标签:

法律

天然气

年度观察

分类: 政策法律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陈新松、包坤、严微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碳中和元年”,“碳中和”不仅是国家目标,还涉及到各行各业,对天然气行业未来发展也影响深远。

如何在双碳时代加快利用天然气?这对天然气行业不断推进改革、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完善行业监管以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提出更多要求。那么,2021年,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在天然气行业的立法政策动向如何?天然气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政策法规?

艰难的一年即将过去,我们精选了部分有代表性的政策文件,进行2021年的年度回顾,也期待您留言分享。

具体如下表所示:

类别

序号

发文时间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主体

国家行业领域

1

5月31日

《天然气管网和LNG接收站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

国能综通管〔2021〕64号

国家能源局

2

6月9日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

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

国家发改委

3

12月3日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家相关领域

4

5月2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689号

国家发改委

5

6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

6

6月29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

7

9月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1〕1275号

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地方重点政策

8

1月26日

《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沪住建规范〔2021〕1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9

5月26日

《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粤府办〔2021〕1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0

9月9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冀发改能价〔2021〕1235号

河北省发改委

11

10月22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1〕868号

山东省发改委

12

11月19

《重庆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

渝府办发〔2021〕1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一、国家行业领域

2021年,疫情继续肆虐,但天然气行业的油气体制改革步伐稳步推进,今年重点关注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和价格改革问题。2021年6月13日,湖北十堰发生燃气爆炸事故,燃气安全问题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国务院安委会第一次为城镇燃气行业开专题会,燃气安全问题在今年备受关注。

(一)天然气管网和LNG接收站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

2021年5月31日,根据《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1〕5号)安排,国家能源局印发《天然气管网和LNG接收站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本方案在国能发监管〔2021〕5号文的框架下,细化了专项监管的具体要求:油气体制改革相关要求落实情况;天然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情况;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情况;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服务和市场交易情况;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实际运行情况等五大方面的内容。

本次专项监管目的在于推动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促进管网设施高效利用,规范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开放服务行为。主要着眼于检查各地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对于2019年5月31日发布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及其相关文件的落实情况,是国家能源局推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有力举措。

方案还特别明确监管重点是山西、山东、浙江、安徽、广东、四川、陕西省内的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其他省份可由相关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开展。监管遵循先“自检”,再“互检”,后“报告”的整体思路,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各地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的指导下开展自查整改,然后由国家能源局开展监管调研,且进行现场监管,最后将监管报告报国家能源局。

在“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油气体制改革背景下,国家一直在推动油气基础设施公平开放,在LNG接收站、储气库等有多个先例,2021年江苏省也发布了《江苏省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公平开放监管实施细则》。随着国家管网公司的运营日趋成熟,再结合本方案的发布,虽然本方案重点监管部分省份,但是可以看到油气管网设施全面公平开放已经不远了。

(二)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

2021年6月9日,国家发改委制定出台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价格管理办法》”)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

早在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出台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天然气管道初步建立了“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但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要求,结合国家管网公司完成资产交割正式并网运营,跨省天然气管道由此前多家企业分散经营转为国家管网公司统一运营为主,“全国一张网”初步成型的背景,国内天然气市场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的定价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情况变化和新的形势要求。

《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和定价程序。主要关注点有:

一是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制定国家管网公司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其他市场主体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原则上按照国家管网公司价格执行。

二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价率。

三是实行“一区一价”。根据我国天然气市场结构和管道分布情况,将跨省天然气管道划入西北、西南、东北及中东部4个价区,分区核定运价率,实行“一区一价”,这是此次价格管理新机制的核心变化。西北、西南、东北价区属于进口管道区,而中东部价区属于天然气主力消费区。在天然气主力消费区实行同一运价率,有利于不同气源在主力消费区内公平竞争。

四是对准许收益率实行动态调整。和此前8%固定准许收益率的规定不同,《价格管理办法》规定首次核定价格时准许收益率按8%确定,但明确指出后续会统筹考虑国家战略要求、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这既保持了政策的衔接和平稳过渡,又为未来预留了调整空间。

《成本监审办法》明确了定价成本构成和核定方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定价成本构成范围。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规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并对可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明确成本核定方法。分类明确了主要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运行维护费的有关参数取值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定价成本监管。其中把天然气管道折旧年限从原规定的30年延长到40年,并细化了设备设施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还规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与管道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按40年摊销。拉长折旧和摊销年限符合行业特点及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经济寿命,可以减少当期折旧和摊销费用,有利于降低当期管输费水平,进而有利于降低用气成本。

(三)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燃气事故多发频发,燃气安全形势严峻,2021年12月2日,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国务院安委会第一次为城镇燃气行业开专题会。同时,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全国范围内为期一年的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多发势头。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主要聚焦六个方面:

一是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重点对燃气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资质证照等进行排查整治,对不符合条件的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资质证照,加快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

二是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不符合要求,使用不合格的“瓶灶管阀”,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等隐患。

三是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重点排查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室内管道严重锈蚀等隐患。

四是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

五是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

六是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

二、国家相关领域

除了需要关注与天然气行业直接相关的国家政策,2021年,国家在相关领域发布的法律政策,比如“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安全生产法及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等,对天然气行业也具有重大影响,需要密切关注。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提升价格治理能力。其中,行业企业需要引起关注的要点有:

一是《通知》明确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基本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需要注意时间节点。

二是稳步推进石油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根据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独立运营及勘探开发、供气和销售主体多元化进程,稳步推进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积极协调推进城镇燃气配送网络公平开放,减少配气层级,严格监管配气价格,探索推进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

三是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适应“全国一张网”发展方向,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出台新的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办法,进一步健全价格监管体系,合理制定管道运输价格。

四是认真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6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时隔四年后,五部门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一次全面完善细化。

行业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主要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标准和授予特许经营权的相关规定。

审查标准是《实施细则》的核心,该章重点完善和细化审查标准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一是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规范部分条款表述,补充“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部分表现形式,进一步扫清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

二是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充实细化审查标准,完善排斥限制招投标的部分条款,畅通商品和要素流动渠道。

三是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对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提供或扣留各类保证金等条款进行规范和完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

四是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细化部分内容及表现形式,与《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做好衔接。

五是坚持全国一盘棋,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等,进一步打破“区域小市场、小循环”,切实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此外,《实施细则》再次强调了未经公平竞争程序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3)未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三)安全生产法

2021年9月1日,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开始施行。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原则写入法律,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督管理职责,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建立起了更加完备的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在燃气安全事故频发的背景下,行业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包括: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中新增“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在第六章明确其对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明确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应注意只要是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安装,不限于餐饮行业。

三是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四)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9月7日,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与排查处理安全隐患相结合工作,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节约集约规范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与燃气行业相关的内容有:

一是进一步摸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短板和安全隐患,将安全隐患多、配套设施严重缺失、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城镇老旧小区,优先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编制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时,把存在安全隐患的水电气暖等设施,养老、便民、充电桩等民生设施,作为重点内容优先改造。

二是督促引导水电气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将需改造的水电气热信等配套设施优先纳入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并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年度改造计划做好衔接。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引导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

三是加强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工程质量监管。强化项目建设统筹协调,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城市更新项目有机结合,优化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严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鼓励相关各方进行联合验收。

四是推行物业专业化管理,城镇老旧小区完成改造后,有条件的小区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专业化物业服务公司接管;引导将相关配套设施产权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碳中和元年”,“碳中和”不仅是国家目标,还涉及到各行各业,对天然气行业未来发展也影响深远。

三、地方重点政策

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大框架下,地方政府的态度与政策的发布,直接影响了行业企业的日常经营与发展,2021年国家层面关于天然气行业的政策法规发布的其实并不算多,但是地方政策频出,亮点很多。篇幅有限,仅精选部分地方政策分享。

(一)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今年4月,《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是在2007年实施的《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基础上修订,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要求的需要。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燃气事故范围。将燃气事故明确为:在城镇燃气储存、输送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爆炸、火灾、中毒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同时,还对不适用城镇燃气事故调查作了除外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以及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刑事犯罪、自杀、交通运输、火灾等原因引发的燃气事故。

另外,《规定》第十六条还明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等不属于燃气事故,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移送有关部门另行组织调查。即《规定》规制的是非生产安全事故,常见的户内燃气爆炸事故就是典型的非生产安全事故。由于我国目前缺少全国统一的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上海的规定解决了实践当中非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无法律依据的困境。

二是明确燃气事故调查市、区职责分工,不同分级的燃气事故对应不同层级的处置主体与程序。《规定》明确市、区政府对燃气事故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将燃气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燃气事故、重大燃气事故、较大燃气事故、一般燃气事故,其中一般燃气事故又细分为造成人员死亡的、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仅对燃气企业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未对他方造成损害的一般燃气事故。

三是区分燃气事故调查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对于一般程序,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燃气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适用简易程序,主要包括两类情形:(1)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燃气事故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的;(2)仅对燃气企业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未对他方造成损害的一般燃气事故,由燃气企业组织调查的。在简易程序中,现场制作燃气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后交付当事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须经政府批复,而当事人对于报告有异议的,也可采取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救济程序。而上海的规定中,事故调查报告只需报送同级政府,不需要政府进行批复。事故调查报告是对事故调查过程以及原因等情况的综合性分析和评价,其依据大多是“第一手资料”。在户内燃气爆炸索赔案件中,该报告很容易成为法院认定事实和责任分配的依据,一旦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认定明显不利于燃气企业,而事故调查报告若未经政府批复,很难就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一点值得燃气企业关注。

(二)关于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要完善城市天然气管理法规政策体系,推动修订《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广东省城镇燃气发展“十四五”规划》并推动出台广东省城镇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和考核评估办法。加快天然气主干管网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并推动公平开放,加快城市供气管网建设,补齐城燃企业储气能力短板,提升天然气稳定供应能力。另外,要推进“瓶改管”“煤改气”“油改气”工程,加大天然气在民用、工业、商业以及交通等领域推广使用力度,进一步扩大天然气利用范围和消费规模。

《实施方案》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主要是广东省将推进天然气经营秩序的相关行动,具体如下:

一是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城燃企业规模化整合,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依法依规推动城燃企业整合,淘汰部分规模小、实力弱、经营管理和供应保障水平低的企业,同时推动实行集团化经营的城燃企业整合下属公司。

二是推动供气层级扁平化。按照减少供气环节、降低输气成本的原则,积极推动大用户直供。

三是提高天然气市场进入门槛,研究制定我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细则。组织开展全省城燃企业燃气经营许可核查,对违规发放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进行清理,对部分供应保障不力、经营管理不规范、用户服务质量差、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城燃企业,严格督促进行整改。

四是加大特许经营企业考核评估力度。针对部分特许经营企业“跑马圈地”、无序竞争、服务低下等问题,组织开展特许经营权考核评估,对新增的特许经营企业,严格约定责任和义务;对现有的特许经营企业,推动签订约束性补充协议;对到期的特许经营企业开展专项评估。

此外,广东省将探索城市天然气运营新模式。一是开展天然气大用户直供试点。二是开展城燃企业综合改革试点。针对当前城市天然气供应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问题,组织广州、韶关、潮州等市开展城燃企业综合改革试点,在推动企业整合、压减供气层级、规范特许经营、加强安全管理等方面探索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三)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9月9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到2021年底前,凡是通天然气的市、县均要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做到市县全覆盖。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配气价格形成机制,将与配气业务相关的投入、成本等因素,纳入配气价格统筹考虑,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另外,需要关注省内短途管输价格、转供代输及燃气工程安装费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加强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监管。省内短途管输是指省内跨县域的管道运输。省内短途管输价格(含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由省统一管理,每三年校核一次,管输企业要按规定每年向省发改委报送投资、收入、成本及输气量等材料。

二是明确转供代输环节价格政策。转供代输是指本区域内(县域)省内短途管道与城镇配气管网之间不同企业的天然气转售代售输气行为,是区域内城镇配气环节的组成部分。转供代输价格实行政府管理。转供代输环节原则上不超过三级,未获得立项批复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转供代输管道不得擅自定价和收费。转供代输价格按照输气管道长度每10公里0.01元/方的原则核定,且整条管道核定终端价格控制在上一级省内短途管输价格30%以内,最高不超过0.06元/方。

三是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市场竞争形成。燃气工程安装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和价格构成,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的通知

今年冬季,全球天然气紧缺,价格持续高涨,我国进口LNG到岸价格和LNG工厂出厂价格也持续攀升。城燃企业气源采购成本也相应升高,但由于终端管道天然气价格仍受门站价限制,导致城燃企业压力较大。

在此背景下,山东省出台LNG高进高出政策,对于燃气企业与上游签订的购销气合同外购进的LNG,实行“购进价+配气价”销售,高进高出、低进低出,不再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

但是,该政策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一是实行高进高出政策销售的LNG,仅限于上下游燃气企业年(季)度购销合同外购的LNG,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二是燃气企业严格按照LNG购进量组织顺价销售,购销数量必须相符,并每月或每季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校核,凡销售量大于购进量的,所得利益须在当季向相关用户返还,凡当季未返还的,按乱涨价进行查处;

三是实行高进高出政策LNG,应由城镇燃气企业与终端用气户签订协议,按协议量组织LNG购销,实行季清月结,原则上不允许跨季销售,因特殊原因当季销售不完需跨季销售的,应按本季市场LNG采购价格进行疏导,严禁以高进高出政策为借口强买强卖。

另外,进入天然气销售旺季合同外购进的LNG用于补足居民用气的,不实行高进高出政策,仍按政府明确的居民销售价格销售。

(五)重庆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

近年来,因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导致的燃气管道应急抢险次数呈现逐年快速上升趋势,已成为室外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的主要威胁。11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重庆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这对于加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提升城镇燃气行业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其他省份也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其主要内容有:

一是划定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和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所列举的危及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钻探等作业活动,或在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必须与城燃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二是落实建设单位责任。设计前,建设单位需多途径核实摸清拟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内城镇燃气管道信息,及时共享给勘察、设计等单位。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包含燃气管道三方安全保护协议。施工中,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施工期间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通过定期巡视、旁站监督、视频监控,以及采取人工开挖、小型机械开挖等方式,开展保护性施工,确保管道安全。

三是强化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审查。管道保护纳入规划用地条件,并将管道保护作为规划许可以及施工许可审批的重点审查内容。

四是完善管道信息管理。建立城镇燃气管道信息管理“三同步”机制,及时更新、及时共享。完善管道档案信息,全面清查整改在役城镇燃气管道规划测绘档案资料、工程档案资料、压力管道安装资料等未移交情况,强化管道信息档案资料完整性管理。

五是提升管道主动保护。完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道和标志标识“日巡查、月覆盖”巡检机制,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强化日常巡查,织密巡查巡检防护网。推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管道信息化监控系统建设,建立高压燃气管道在线实时监控系统、管道燃气压力、流量、泄漏监测系统以及人口密集区域、安全风险较大区域、偏远区域燃气管道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强化风险隐患监测防控。

四、总结

除上述政策法规之外,2021年度还发布了不少其他值得关注的政策法规,比如国家层面,可关注碳中和背景下发布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等。

2021年出台的地方层面的政策法规非常多,并且涉及到多个板块,包括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燃气工程安装费收取、燃气安全、农村燃气发展、燃气价格改革、天然气分布式等等。

除了前文重点分享的几个政策,公号过去的文章也分析过不少省级政策,比如四川省《关于加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海南省《关于推进燃气下乡“气代柴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江苏省《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公平开放监管实施细则》、河北省《关于加强农村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通知》、河南省《燃气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标准》、河南省《燃气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问题整改台账》和河南省《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检查指引》、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供暖季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的通知》等等。篇幅有限,本文不再赘述,可通过文后链接进入回顾。

“30·60”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已定,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双碳时代,双碳目标引领我国能源转型提速,但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也对能源利用提出增量需求,天然气作为清洁、高效、低碳的清洁能源,在能源转型中桥梁作用凸显,可以作为“桥梁能源”与光伏、风电等新能源融合发展,构建新型能源格局,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清洁能源的增量需求。

因此,对于天然气行业,国家一方面加快天然气的推广利用,助力实现碳中和,另一方面又重点关注油气体制改革、燃气安全和反垄断合规问题,对天然气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出要求。

2021年,有的行业企业已经开始转换赛道,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布局新能源业务,但也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一定的行业壁垒;有的行业企业,激流勇退,转让股权后平稳落地,安然退场;也有的行业企业在政府规模化整合下,被淘汰离场;当然,也有很多行业企业,还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中艰难发展。

2022年,如何快速适应市场变化,在新形势下寻求突破或稳中求进,生存与发展的问题,似乎是每个行业企业需要提上日程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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