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艾滋病人嫌犯不该玩“捉放曹”
(2011-11-13 07:26:06)
标签:
东莞艾滋病宋体执法机构《羊城晚报》杂谈 |
分类: 2010十全十美 |
近日在东莞,出现了这样荒诞的一幕:毒贩邹某在大庭广众之下高调地贩毒,被治安巡逻人员当场抓获,却又被随后赶来的警察当场释放。针对人们的质疑,警方的解释是,邹某是艾滋病人,警方无法收押。这一说法倒是真的有法律依据,根据现行的《看守所条例》、《强制戒毒办法》、《监狱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看守所和监狱均可以拒绝收纳艾滋病人,医院也可以拒绝收治身患艾滋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和监狱,是犯罪人员合适的去处,如果这些地方拒绝,作为警方,确实就比较难办了。而这不是孤例,近年来,艾滋病人犯罪而警方对此束手无策的案例在各地频发,已经引起公众的关注,并引发了一定程度的恐慌。
法律法规有如斯规定,执法机构公安局、监狱有如斯作为,我想原因无非有两个方面,一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对包括艾滋病人在内的身罹重病的在押人员采取特殊措施,在监外执行。二是有意识地回避风险,从积极意义上来讲,是防止其他在押人员受到传染。而从消极意义上看,则是执法人员担心自身的安全,以及万一出事之后自身要承担的责任。
很多初衷良好的政策往往被人利用而走向反面。对于艾滋病人在法律人采取的人道主义关怀,却被极少数的艾滋病人所利用,成为一种“特权”,反过来不仅为害社会,也累及其他遵纪守法的艾滋病人,使当初救助的本义尽失。对艾滋病人我们的确应该救助,但这一救助应当是他们成为有正常权利的人,比如正常救治、正常就业,而不是头顶“免罪金牌”的特权者。
但更为严重的问题不在这里,而是相关部门在这一问题上的不作为。一定程度上,我们也可以理解这些部门的作法,有的部门的确不具备条件,如果莽撞的收押或收治,不慎造成其他犯人或病人的感染,则后果不堪设想。但问题是,如果让这一部分人放任自流,在社会上为所欲为,后果更为严重。除了损害法律的尊严,更会造成对公共安全损害。
任何犯罪行为都应该受到惩罚,这是常识。因此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让常识落地。追根溯源,造成这一荒诞现象的法律法规应当修正了。当然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执法机关的风险,因此也许会导致一些本位主义的抵制。但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是权益利弊得失的结果,不可能存在两全其美的公共政策。在执法机构的安全与公共安全方面如何选择?国家机关尤其是执法机构是公共安全的维护者,答案其实不言自明。当然这样说,并不是就要置执法机构的同志们于死地。通过一些技术性的防护措施,绝大多数风险都是可以防范的。
本文发表于2011年11月8日《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