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说中的见死不救罪
(2011-10-22 09: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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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温州商报见死不救罪某甲四邻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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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的不尽如人意,容易让人们对过去的年代产生美好的想象。在当前见死不救、见危不救事件频频出现刺激人们神经的时候,关于古代的美好传说就不胫而走。这个传说的内容大抵是古代是一个海晏河清的清平世界,见死不救、见危不救虽然不能说绝无仅有,但也是少之又少。而出现这一大好局面的重要原因据说是因为中国历代都有惩治见死不救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过去的几千年中,见死不救是一种犯罪,是要受到刑事制裁的。
这的确也是事实。早在秦国的法律中,就有如下记载:有盗贼去某甲家打劫,伤了某甲。不巧四邻和基层官员都外出不在,没有听到某甲同志的求救声。法律可以不追究四邻的责任,但要追究基层官员的责任。由此可以推断,如果甲同志求救的时候,四邻没有外出,听到求救而不去救,是会被追究责任的。此后,法律对此规定更为明晰,唐律的相关条文比较典型,“诸邻伍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附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见火起,烧公私廊宇、舍宅、财物者,并须告见在及邻近之人共救。若不告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各朝各代,都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这于是就成为时下诸多倡言设立见死不救入罪者的历史依据。我并不反对讨论见死不救入罪的问题。但我想,既然是讨论,就应该把历史事实全面地介绍出来,而不是把只有利于自己观点的那一部分切割出来大讲特讲而不计其余。事实上,中国古代见死不救入罪的法律规定与另外一个古代社会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连坐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统治者制定这样的法律,并不是今天我们一些人一厢情愿地认为的那样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维护伦理道德,而是一种统治手段,尤其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手段。很多无辜的人因为亲属、邻居或者一些不相干的人的过失要蒙受牢狱之灾甚至丢掉性命,不能不说过于残酷。指望这样能够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平,实在是南辕北辙。在权力威压之下的好人好事,不是因为道德提升,而是出于自保。今天出于自保可能做好人好事,但你敢肯定明天他不会出于自保出卖别人?翻开史籍,出卖和被出卖的故事简直是数不胜数。这些故事告诉我们,威权政治和道德堕落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当自保成为一种习惯,冷漠就会成为普遍现象。
本文发表于2011年10月22日《温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