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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民利益要赔切中不规范施工要害

(2010-01-26 18:10:58)
标签:

杂谈

分类: 2010十全十美

  最近在广州热火朝天实施的“广州市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本来是改善人居环境的惠民工程,却惹得老百姓啧有烦言。原因很简单,在这些工程中,老百姓觉得利益受损了。比如说给一些旧楼的“穿衣戴帽”工程迟迟不能完工,工程所搭的脚手架却为小偷所用,成了梁上君子光顾居民家中的绝好工具。

  这种情形不局限于“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也不局限于广州一地。许多城市的许多市政工程本来都应该是“惠民工程”,但不幸的是,其中许多却沦为“扰民工程”。这种拿纳税人的钱“骚扰”纳税人的做法令人难以容忍,在广州,引发了市民强烈不满。好在这一次,面对批评,有关部门有了积极的回应。广州市建委连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意在提高施工的文明程度、安全程度和效率。对于施工所造成市民在利益上的损失,广州市建委规定:“对属于损害群众利益类问题的,经核实后,由项目业主责令施工单位道歉赔偿并立即整改,同时对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这是值得肯定的态度和做法。市政工程扰民不止,除了决策等方面的原因之外,就是因为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不负实质上的责任,最多也就是向市民道个歉。挨个骂、道个歉,不会对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造成什么损失,因此也就形成不了真正的压力。于是我们就经常看到一种奇特的景象:挨骂归挨骂,道歉归道歉,但拖沓归拖沓,扰民归扰民。而市建委的新规明确提出让施工单位对市民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可谓是找准了要害。常识告诉我们,对于所有赢利性的公司而言,经济压力就是最大的动力。不难想象,施工单位一旦要对市民的损失负经济责任,他们一定会在施工效率、施工安全等方面大做文章,大幅度降低工程的“扰民指数”。

  广州市建委这一新规的大方向值得称道,但也不是十全十美,仍有很多完善的必要。首先,这一措施只是规定了施工单位的责任,而没有提到主管部门的责任。事实上,扰民工程的形成,主管部门的责任似乎要更大一些。如果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因为市政工程扰民而承担更大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领导责任等,我相信更有利于消除这一现象。其次,对于什么是“损害群众利益”没有明确的规定。小偷利用脚手架入室盗窃造成居民财物损失,大约可以明确算做是“损害群众利益”。那么由于决策、施工不当,造成长时间、大范围交通拥堵,造成市民时间上的浪费,精神上的困扰,算不算是“损害群众利益”呢?要不要赔偿,又如何赔偿呢?

  广州市建委既然开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那么就应再接再厉,继续出台一些动真格的、可操作的措施,使市政工程不再扰民,回归到惠民的本色。

 

本文发表于2010年1月26日《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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