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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执行《食品安全法》?

(2008-04-25 22:02:26)
标签:

杂谈

分类: 2008发发发

    在食品安全卫生事件频频发生,食品安全形势异常严峻的今天,全国人大终于在日前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看来距离食品安全工作有法可依的日子不远了。
    但仔细看了一下该草案的内容,却产生了不小的失望。作为一部维护食品安全的法律,却没有明确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那么,谁来执行《食品安全法》呢?
    一直以来,食品安全监管政出多门,有人曾说“一根香肠要经过八个部门才能到公众的餐桌上,万一吃出问题来,由第九个部门去查处这个香肠到底出了什么问题”,虽是戏言,也是现实的真实写照。按照现行体制,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不同的部门监管食品生产的不同环节,主要由农业、质检、卫生、工商部门负责,海关、检疫、科技、环保、海洋、商务、发改委等部门也有参与,各个部门分别监管食品生产的不同环节。但是这么多部门兴师动众地参与,却不能给老百姓一张放心的餐桌。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就是明证。
    事实证明,一件事情管理的头绪越多,就越管不好。牵涉部门越多,权责划分就越混乱。将公众利益部门化是我们行政机关的一贯作风,反映到食品监管上,由于权责划分混乱,有利益的环节各个部门趋之若鹜,各个部门之间、各级行政部门之间为了争夺“有油水的”的监管对象而发生冲突的事情并不鲜见,甚至出现了相互之间拳脚相向的丑闻。生产企业往往不得不忍受多头监管,增加了生产成本。而没有利益的环节则乏人问津,一些食品生产的环节异常关键却因监管起来费时费力“经济效益”不佳成了被有关部门遗忘的角落,例如对食品产地环境的监测、仓储、运输、食品的召回等环节无人负责。
    本来寄希望于《食品安全法》能够对这一混乱局面有所改变,大幅度减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同时明确一个真正具有权威的部门全面主导这一工作。但这个草案对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却含糊其词,甚至不如《食品卫生法》明确(该法至少还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由于负责食品安全的基本法不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我们混乱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仍然要依据原先行政法规的规定继续维持,高位法听从于低位法,不能不说有些混乱了。
    好在《食品安全法》现在还处草案阶段,这多少给了公众一点希望。

本文发表于2008年4月24日《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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