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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快报》报道,由于广州市面上产自山东、福建的多宝鱼被检测出含致癌物质,广州市工商部门已对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肉菜(农贸)市场销售的多宝鱼采取下架、停止销售措施。这使得一些大批发商损失惨重,据一位大档主说,一下子资金周转失灵,损失近千万。
广州市有关部门禁售多宝鱼是为了维护公共食品安全必须的举措,其正当性毋庸置疑。问题在于,这一合法、正当、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却伤及无辜,造成了多宝鱼经销商极为惨重的损失。如此后果由经销商独自承担,显然是非常不合理、不公平的。因为,公共利益的成本应该由全社会公平承担。由少数人承担,不仅造成对这些人权益的侵害,更为严重的是造成全社会范围对公共利益投入积极性的下降,最终侵害公共利益。事实上,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基础,没有个人利益,也就没有真正可靠的公共利益。另外,财产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财产权不受侵犯。如果借口公共利益随意损害公民的财产权,则是对人权的藐视,对法律尊严的公然损害。因此,在没有证据表明经销商有意销售问题多宝鱼的情况下,对他们为保护公共食品安全而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行政补偿。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行政补偿法。本案也不适用于《国家赔偿法》,因为《国家赔偿法》仅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才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给予多宝鱼经销商行政补偿无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的这一规定为行政补偿提供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此外一些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补偿也做了具体的规定,比较典型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目前行政补偿运用最广泛的就是根据该法,国家征收、征用土地时给予补偿。在实践中,行政补偿也有先例:近年来,为阻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政府在疫情发生地区大规模扑杀家禽,对此造成的损失,由政府财政予以补偿。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行政补偿。可见,对多宝鱼经销商予以行政补偿,有法可依,有先例可循,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地与经销商协商解决补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