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闻报道的南京6.30城市特大交通事故,真是惨!肇事司机酒后驾车造成伤亡9人,已被以“危害公众安全罪”逮捕。这项罪名的最高刑是死刑,开车撞死人,也有可能判死刑,这可实在是巨大的变化。
我也认为,身为司机,喝了酒还要驾车,这本身就具有“故意性”,而非“过失”。明知道酒后驾车,会增大交通事故的几率,却执意为之,这不是故意是什么呢?
多数司机喝了酒却要驾车,多半儿源于自信,而这其中有些自信其实也源于轻狂。酒后驾车的司机往往具有轻狂自大的品性,爱面子,觉得饭局上不喝酒不够意思。而还有一部分司机属贪杯之辈,尤其是开好车的司机,饭局机会多多,见了好酒别人喝自己不喝,觉得亏。还有些司机,喝了酒后,开车没出过事,就越发心存侥幸了。
有人说,应该将劝酒之人也一并判了,这就有点儿株连了,喝酒归喝酒,最后拦住司机不让他开车他非得逞能要开,这怪谁?只能怪司机本人嘛!难道司机闯了祸,敬酒劝酒的也列为共犯?那不停地给司机倒酒的服务员怎么算?服务员可不知道这人开车不开车。
面对严重的交通事故,原有的交通肇事罪的那几年刑罚已显得苍白无力了。应该细化惩罚条款,加大惩罚力度,同时,加大吊销驾照的尺度。对发现的酒后驾车者,应该至少罚他停开一个季度,一年发现三次酒后驾车,停开一年。让司机感受到“喝酒和开车不可兼得”,这比撞死了人再判他要有效得多。
刚从网上看到消息,说有个孩子站在斑马线上,还让车给撞飞了,这种司机还有公德与人性么?现在私家车激增,可有些人却没有正经去驾校学习和考试过,这种人心里还有别人的生命么?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