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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首富”状告记者是“掐鸡鸡吓小孩”

(2006-08-29 20:25:13)
标签:

新闻侵权

名誉侵权

民事诉讼

危机公关

富士康

第一财经日报

王佑

分类: 新闻业务
因不满一篇有关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富士康”在深圳注册的一家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状告报道此事的《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以及该报编委翁宝,并提出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富士康的做法让我想起了“掐鸡鸡吓小孩”这个民间典故——孩子哭闹不停烦人的时候,大人会装出一副很生气的样子吓唬小孩:“不哭了,再哭就掐掉你的鸡鸡。”

“鸡鸡”肯定是不会被掐掉的。但基于大人和小孩在体力、心智方面的悬殊,“掐鸡鸡吓小孩”这一招通常还是比较管用的。富士康也明知道,他们这样一个国际财团和一个普通的记者相比,力量悬殊是十分明显的,所以他们使出了这一招。从目前的反应来看,这一招收到预期的效果了——翁宝已承认“这是我近10年媒体职业生涯中最艰难的时刻”。

平心而论,在一个法治社会,诉讼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权利,而且法律对原告的诉讼标的并没有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富士康向记者索赔3000万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索赔不等于获得赔偿,富士康诉记者案最终能不能获赔、能赔多少,这些都不是富士康说了算。因此,两位当了被告的记者和编辑完全没有必要像小孩怕大人“掐鸡鸡”一样害怕。要知道,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虽然,富士康“掐鸡鸡”这一招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但富士康也要为自己吓唬人的行为付出代价——

第一,富士康要为3000万的诉讼标的交纳高昂的诉讼费(100万元以上,相当于雇用60名员工的年薪),即使胜诉,得到的赔偿不一定能低偿它所交纳的诉讼费。

第二,作为法律常识,新闻记者采写报道是一种职务行为,即使他的报道侵犯了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权,那么承担责任的也应该是媒体,而非记者本人,更不应该是编辑,除非有证据证明记者或编辑故意歪曲事实。富士康直接起诉记者和编辑个人,暴露该企业对中国大陆法律的陌生和“睚眦必报”的企业文化。

第三,富士康“吓唬”记者的做法经媒体披露后,它必然会遭到公众和客户的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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