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新浪IT沙龙第二次项目拍砖会,会上有两个项目是关于互动知识问答这样的模式,按照刘锋的说法,威客模式并不是新的发明,而是“对网络互动问答类网站的概括性称呼”。会上阿康的项目K68也是一个类似的项目,而且有已经产生了现金流的清晰商业模式。
会上,大家就在调侃,而且确实有帮着学生做作业的网站。我也在想,威客这样的模式可能只能在特定的领域才能存在,平时生活中,我们并没有揣着一堆硬币,问个路或者干点什么都要给别人小费。所以,威客未必可以建立一个普遍的C2C的知识交易系统。而随后K68 网站也是在LOGO设计这样特定的领域。
前一阵子读到《版权的终结》一文,对互联网时代,版权的内涵做了个革命性的思考。结合对威客模式的思考,我想说,给予知识创造者版权以及随之带来的物质利益,才能促进知识的创造,这一定是对的么?
这个命题太大,我还是结合威客模式去说。版权的终结一文提到版权是因为知识传播的效率提高,如:印刷机的出现才产生的。到了数字和网络时代,这个效率又进一步提高到一种高度,所以关于版权的问题的争议也变得更大。威客这种社会网络的知识传播方式,进一步将局面复杂化了。会上,就有人提到,对某个问题的回答,版权归谁?如果不涉及版权,那么为此付费,其价值在何处?是否可以免费传递?
我个人的观点是,与其因为技术进步,版权问题带来的困惑越来越多,不如承认现实,寻找其他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比如:软件领域开源的做法或者BLOG领域的共同创作。大家要知道,这种貌似反对版权控制的做法,实际上也是有完善的法律基础的,其对知识创作者的利益也是有保护的。
所以,威客如果要成为一种模式发展起来,在模式创新方面,无法去忽视版权方面因为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变化。如果这个利益基础问题没有很好的创新,很难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