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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知识简介---散户可以平等赚钱的机会来了!
通俗讲,融资----就是用自己的股票抵押给证券公司,借出资金再买股票,一般来说都是六个月之后还钱,不论你买来的股票是赚钱还是亏本。融券----就是向证券公司借入股票卖出,比如说48元时借入中石油10000股,再以48元卖出,共得46万元,等到6个月后它跌到20元价位时,你再以20元的价位,以20万元买入中石油10000股,还给证券公司。你就在这次融券买卖中每股赚了28元,总共这次融券你就赚了28万元。反之,如果6个月后, 48元每股借入的中石油,如果6个月后该股票涨到了68元,那么你就得以60元的价格再买入10000股还给证券公司,这时你就亏了20万元。有关融资融券更具体的知识请大家阅读下文。
散户朋友们,打起精神准备赚钱了!在中国股市下跌70%的情况下,融资融券这一历经十年的准备之后的股市“新品种”就要开始实施了。
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决定开始试点实施容词融资融券。融券借钱买股票,借股票做空,将不再是一句空话,随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实施,证券市场将迎来全新的信用交易时代。
融资融券,究竟怎么玩?普通散户投资者能否参与?哪些股票将成为融资融券的对象?哪些券商将成为试点公司?下面将分四章,从最基础的入门知识及实际例子讲起。
第一章
融资融券知识介绍
焦点1 保证金比例; 5000元保证金可融1万元
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究竟是多少?这关系到今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融券将投资收益放大多少倍。
所谓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在买入股票时,只需投入部分保证金,而其余资金由券商代为支付。根据测试方案,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均为50%。
实例解读:
如果投资者要融资,其投入的保证金为5000元,那么该投资者可从券商处融得10000元。这样,该投资者融资后总市值为1.5万元。
如果投资者要融券,其现有的可充当保证金的证券的市值为5000元。那么,该投资者可融得的证券市值为10000元,融券后的总市值为1.5万元。
焦点2 维持担保比例
亏多了要追加保证金
在规定保证金比例的同时,深交所还规定了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30%。如何理解130%的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据深交所技术人员介绍,这一比例是券商控制风险所需要随时关注的,相当重要。
实例解读:
以前面的例子为准,客户融资融券后,市值为1.5万元,如果某天其总市值减少到1.3万元以下(即融得资金或证券市值的130%)时,券商将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者强制平仓。
那么,究竟客户需要追加多少保证金呢?
据介绍,"130%"是交易所规定的一个底线,只要超过这个比例就可以了。当然,券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追加的比例,如140%或150%,以降低券商风险。
焦点3 标的证券
哪些股票可以成为融资融券的对象呢?
根据深沪交所提供的可以融券卖出的股票才可以融券卖出。
焦点4 股票折算率
股票充当保证金打7折
作为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既可以用现金,也可以用规定范围内的证券。如果有1万元的股票,能否融得1万元呢?
由于证券股价经常波动,因此不可能与现金等同使用,若要充当保证金,将被折价。
可充当保证金的股票折价率为70%,股票为90%、国债为95%、封闭式基金为80%。也就是说,如果用1万元市值的不同证券,将按照不同的折算率充当保证金。
焦点5 参与方
散户有望参与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即将开始实施,散户能否和机构客户一样参与其中?沪深交所有关人士昨日向记者表示:"从规章的制订角度而言,如果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散户和机构客户进行区别对待,是不合适的。因此,规则中可能不会限止普通投资者参与。"
不过,最终券商选择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是否同意普通投资者参与,将由券商自己控制,因为券商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哪些券商有望入围试点
哪些券商可以进行融资融券呢?显然,融资融券业务将在少数券商甚至少数券商的部分营业部进行试点。
据报道:中信、广发、国泰君安等证券公司可能最先成为试点公司。
据多家券商人士告诉记者,目前首批试点券商家数可能不会超过3家,最有望入围的券商分别为中信证券、广发、及国泰君安。
第二章 融资融券业务帐户专有名词介绍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帐户专有名词介绍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7.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第三章 融资融券的账户体系
账户体系是实施融资融券业务的根本载体,与现有普通交易不同,融资融券在证券和资金方面均设计了二级账户。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相关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以自己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该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以自己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二)客户证券类相关

1、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以自己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2、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三)证券二级账户的三要点
1、名义持有人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2、信息披露豁免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但是,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3、权益行使
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四)客户资金类相关

1、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以自己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2、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四)融资融券系统的帐户体系:
1、采用看穿式二级帐户体系
2、融资融券平台和集中交易平台共用同一客户代码,两个平台系统通过客户代码进行关联。
3、融资融券系统不管理普通资金帐户和普通证券帐户
4、信用帐户采用整体质押模式,不区分担保资产,负债可以细分。
第四章 主要业务规则
一、一般规则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同时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帐户。
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二、信用交易过程中的规则
A、一般规则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帐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客户信用证券帐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与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B、融资交易规则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理解“卖券还款”:卖券行为通过客户信用证券帐户申报;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到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资金帐户归还所融资金。
理解“直接还款”:该方式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办理。
投资者卖出客户信用证券帐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C、融券交易规则
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申报时无当日最新成交价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采用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等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理解“买券还券”:买券行为通过客户信用证券帐户申报,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帐户归还所融证券。
理解“直接还券”:该方式的具体操作按照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了结相关融券关系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三、有关签订融资融券合同的规则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其他有关事项。
证券公司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在资格取消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也可以根据约定提前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
四、有关保证金的规则
A、一般规则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有价证券充抵。
可以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从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交易所按季审核、选取可作为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并向市场公布。
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证券公司公布的可充抵担保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证券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B、保证金比例的规则
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且制定的保证金比例同时应与相关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相匹配。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C、保证金可用余额的概念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加上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折算价值扣减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及费用利息后所剩余额。
计算公式: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融券金额①+∑(担保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金额*折算率)③-∑(融资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金额-融券市值②)*折算率]④-利息及费用总和
理解:
公式中,①融券金额=融券证券数量*卖出价格,②融券市值=融券证券数量*当前市价,融券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③∑(融资金额*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证券对应的折算率;④∑[(融券金额-融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券市值高于融券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五、有关担保物的规则
A、一般规则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B、维持担保比例的规则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帐户内证券市值)/(融资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交易所规定: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追加担保物。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为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维持担保比例标准的调整权在交易所,证券公司公布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六、有关标的证券的规则
可作为客户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称为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的认定从交易所的规定。交易所每三个月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向市场公布。证券公司向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七、平仓规则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证券公司强行平仓的依据是维持担保比例:
1.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客户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补足担保物,否则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
2.客户如追加担保物,则追加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3.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公式初步确定如下,注意担保比例的计算并没有保证金公式中证券折算率的概念,融券卖出资金如证券公司和客户约定不可使用,则以冻结的现金方式存在。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融资买入证券市值+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市值)÷(融资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时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八、风险控制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一、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与现有证券现货交易模式相比较,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
二、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三、什么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四、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做什么准备工作?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五、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资”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卖出数量、⑤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六、融券卖出申报价格有什么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七、投资者如何了结融资交易?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八、投资者如何了结融券交易?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采用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时,其买券还券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需要指出的是,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了用于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九、融资融券期限最长是多少?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何限制?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同时,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也不得用于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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