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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沪卫计中发〔2016〕12号)

(2016-06-23 15:29:51)
标签:

上海市

名中医评选

第四届

通知

分类: 中医药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

  为进一步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倡导大医精诚的医学风尚,建设一支在本市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高水平中医专家队伍,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经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工作。本届将评选出30位上海市名中医。现将有关事项及《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办法》(见附件1)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凡在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临床工作的在岗(含已退休,仍在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

  已取得外省市省级名中医称号者,调入本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年以上的,经评选办公室认定资格,可直接进入名中医评选复审程序。

  二、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医德高尚,获得社会广泛赞誉;

  2.从事中医临床工作30年及以上,并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岗位(含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教授和研究员)10年及以上;

  3.热爱和致力于中医药事业,身体健康,长期从事临床一线工作;

  4.精通中医药理论,在继承发展中医药学方面有独到见解和造诣,学术成就卓越,学术思想独到;

  5.有丰富的中医临床诊疗经验和独到的技术专长,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疑难重病疗效显著并有充分的客观依据,在国内或本市中医药界具有较高威望,在社会上和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

  6.对中医药传承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无私传授自己的学术思想和技术经验,积极培养学术传承人;

  7.近五年未发生医疗技术事故或因医德医风受到纪律处罚。

  (二)优选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临床业绩突出,并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可以优先考虑:

  1.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班指导老师、上海市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研究工作室导师、重要流派传承项目的负责人;

  2.曾任或现任国家级中医药类学会临床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省市级中医药类学会临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3.曾任或现任国家级重点中医临床学科、专科(专病)带头人;

  4.曾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省部级一等奖以上中医临床医学成果奖主要负责人;

  5.曾任或现任国家规划教材(临床类)的主编、副主编。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经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评选及公示后,确定上报评选办公室参加初审的推荐申报人,需报送以下材料:

  1.《上海市名中医申报表》(见附件2)和《上海市名中医申报表(简表)》(见附件3)纸质文档各一式5份(需本人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临床注册单位、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并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word格式及PDF格式各一份),申报表电子版可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wsjsw.gov.cn)和21世纪人才网站(www.21cnhr.gov.cn)下载。

  2.能充分说明申报人水平和业绩的附件材料一式5套(包括论文、论著、证书复印件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复)印,各1份,按申报表所列顺序排列,左侧装订。

  3.表格中填报内容涉及的各类证书、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原件一套。

  4.凡已取得外省市省级名中医称号者,经上海市名中医资格认定程序,参加上海市名中医评审,需提供相应的证书与证明材料原件及一套复印件;

  5.以上表格及复印件全部留作审核及存档使用,不予返还。初审前,评选办公室将根据评审需要,提前通知申报人另行提交《上海市名中医申报表》和《上海市名中医申报表(简表)》若干份,用于专家评审。所有原件经审核后统一返还上报单位。

  6.申报人和评选条件中涉及的年限以20151231日为截止日期。

  四、面试

  市级初审、复审均需进行面试,具体面试要求另行通知。

  五、时间安排

  625-725日,申报人填写申报书并上交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审核参评资格及公示;

  726日—84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汇总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情况,将《上海市名中医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上报评选办公室(纸质及电子文档各一份),由评选办公室以本次最后入选总数及符合申报条件总人数为依据,确定全市统一的上报比例;

  85日—95日,评选办公室报经评选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全市统一比例,反馈各上报单位可申报人数名额,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按照评选办公室反馈的申报名额,组织评选及公示;

  96-910日,上报推荐人选及材料;

  911-930日,材料审核及公示;

  10月中旬,组织开展初审;

  10月下旬,组织开展复审,公布评选结果并公示。

  六、联系方式

  评选办公室设在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联系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4号楼507室;邮编:200125;联系人:聂爱国、王翀;联系电话:2311793523117938;电子邮箱:shzyyglc@163.com;传真:83090075

  附件:

  1.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办法

  2.上海市名中医申报表

  3.上海市名中医申报表(简表)

  4.上海市名中医申报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2016613



附件1:

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倡导大医精诚的医学风尚,充分调动中医药工作者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的积极性,建设一支在本市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高水平中医专家队伍,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在本市开展上海市名中医(以下简称“名中医”)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中医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名中医评选工作每3-5年举行一次,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工作于2016年组织开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名中医评选工作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负责本地区或部门人选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联合成立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评选工作。评选领导小组下设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具体事务。评选办公室设在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第六条  评选领导小组根据需求聘请本市“国医大师”或资深名中医专家为名中医评选工作顾问专家。成立名中医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本市年龄在8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中医专家组成。评选领导小组按照名中医评选计划,指导成立当年名中医评选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学术评议。

 

第三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评选对象:

凡在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临床工作的在岗(含已退休,仍在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曾在外省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需在本市医疗机构中医临床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

已取得外省市省级名中医称号者,调来本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年以上的,经评选办公室认定资格,可直接进入名中医评选复审程序。

第八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医德高尚,获得社会广泛赞誉;

2.从事中医临床工作30年及以上,并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岗位(含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教授和研究员)10年及以上;

3.热爱和致力于中医药事业,身体健康,长期从事临床一线工作;

4.精通中医药理论,在继承发展中医药学方面有独到见解和造诣,学术成就卓越,学术思想独到;

5.有丰富的中医临床诊疗经验和独到的技术专长,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疑难重病疗效显著并有充分的客观依据,在国内或本市中医药界具有较高威望,在社会上和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

6.对中医药传承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无私传授自己的学术思想和技术经验,积极培养学术传承人;

7.近五年未发生医疗技术事故或因医德医风受到纪律处罚。

(二)优选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临床业绩突出,并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可以优先考虑:

1.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班指导老师、上海市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研究工作室导师、重要流派传承项目的负责人;

2.曾任或现任国家级中医药类学会临床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省市级中医药类学会临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3.曾任或现任国家级重点中医临床学科、专科(专病)带头人;

4.曾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省部级一等奖以上中医临床医学成果奖主要负责人;

5.曾任或现任国家规划教材(临床类)的主编、副主编。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

第九条  申报、推荐和评选:

(一)申报人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二)申报人必须由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推荐,并由执业注册单位提供临床执业证明。

(三)各单位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审核申报人材料,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民营或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

(四)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汇总本区县、本系统申报情况,上报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原则上按当届名中医入选名额数的1:2.5比例,确定进入市级评选人数,结合各部门上报的符合申报条件人数,确定全市统一的比例,以文件形式将比例下达给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作为推荐名额数的标准。

(五)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根据评选要求,组织专家对本区县、本系统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评选,按照全市统一确定的推荐名额提出推荐人选,并在本区县、本系统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报送评选办公室。

(六)进入本届市级评选,但未入选名中医的,自然作为下一届候选人进入市级评选。

第十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形式审核。评选办公室对各区县、各系统推荐的申报人所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有效候选人名单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世纪人才网站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提交专家组统一进行评选。

(二)专家组组成。根据评选要求成立初审和复审评选专家组,初审和复审专家组组成均为单数,复审专家组人数可略少于初审专家组。

(三)评选程序。初审专家组根据评选条件,按当届名中医评选名额数的1:1.5比例评选出进入复审入选者。复审专家组对经初审评选入选者进行评选,按当届名中医入选人数评选出当届名中医入选者,原则上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入选人数不低于20%

(四)评选形式。评选初审和复审均采用面试答辩等方式进行评选,并采用记名投票形式。

(五)领导小组审定。评选领导小组对经初审、复审的入选者进行审定,并确定当届名中医人选。

(六)评选结果公示。经审定的入选名单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世纪人才网站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称号授予和违纪处罚

第十一条  当届入选名中医人员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授予“上海市名中医”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评选中发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拉票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已获“上海市名中医”称号者,有违法违纪、医德败坏、科研造假、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或在有关学术评审、评价中有舞弊等行为者,经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核实,取消其“上海市名中医”称号,收回证书,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参加名中医评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制度,按照有关要求接受、审核有关申报材料,严禁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专家组专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公正评选、廉洁自律;严禁对申报人员许愿;严禁接受请吃或收受礼品、礼金等;严禁借机打击报复申报人员。

第十五条  以上人员涉及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涉及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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