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沪卫计中发〔2016〕12号)
(2016-06-23 15: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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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名中医评选第四届通知 |
分类: 中医药 |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
为进一步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倡导大医精诚的医学风尚,建设一支在本市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高水平中医专家队伍,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经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工作。本届将评选出30位上海市名中医。现将有关事项及《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办法》(见附件1)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凡在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临床工作的在岗(含已退休,仍在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
已取得外省市省级名中医称号者,调入本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年以上的,经评选办公室认定资格,可直接进入名中医评选复审程序。
二、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医德高尚,获得社会广泛赞誉;
2.从事中医临床工作30年及以上,并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岗位(含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教授和研究员)10年及以上;
3.热爱和致力于中医药事业,身体健康,长期从事临床一线工作;
4.精通中医药理论,在继承发展中医药学方面有独到见解和造诣,学术成就卓越,学术思想独到;
5.有丰富的中医临床诊疗经验和独到的技术专长,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疑难重病疗效显著并有充分的客观依据,在国内或本市中医药界具有较高威望,在社会上和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
6.对中医药传承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无私传授自己的学术思想和技术经验,积极培养学术传承人;
7.近五年未发生医疗技术事故或因医德医风受到纪律处罚。
(二)优选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临床业绩突出,并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可以优先考虑:
1.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班指导老师、上海市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研究工作室导师、重要流派传承项目的负责人;
2.曾任或现任国家级中医药类学会临床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省市级中医药类学会临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3.曾任或现任国家级重点中医临床学科、专科(专病)带头人;
4.曾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省部级一等奖以上中医临床医学成果奖主要负责人;
5.曾任或现任国家规划教材(临床类)的主编、副主编。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经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评选及公示后,确定上报评选办公室参加初审的推荐申报人,需报送以下材料:
1.《上海市名中医申报表》(见附件2)和《上海市名中医申报表(简表)》(见附件3)纸质文档各一式5份(需本人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临床注册单位、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并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word格式及PDF格式各一份),申报表电子版可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wsjsw.gov.cn)和21世纪人才网站(www.21cnhr.gov.cn)下载。
2.能充分说明申报人水平和业绩的附件材料一式5套(包括论文、论著、证书复印件等)。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打(复)印,各1份,按申报表所列顺序排列,左侧装订。
3.表格中填报内容涉及的各类证书、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原件一套。
4.凡已取得外省市省级名中医称号者,经上海市名中医资格认定程序,参加上海市名中医评审,需提供相应的证书与证明材料原件及一套复印件;
5.以上表格及复印件全部留作审核及存档使用,不予返还。初审前,评选办公室将根据评审需要,提前通知申报人另行提交《上海市名中医申报表》和《上海市名中医申报表(简表)》若干份,用于专家评审。所有原件经审核后统一返还上报单位。
6.申报人和评选条件中涉及的年限以2015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
四、面试
市级初审、复审均需进行面试,具体面试要求另行通知。
五、时间安排
6月25日-7月25日,申报人填写申报书并上交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审核参评资格及公示;
7月26日—8月4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汇总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情况,将《上海市名中医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上报评选办公室(纸质及电子文档各一份),由评选办公室以本次最后入选总数及符合申报条件总人数为依据,确定全市统一的上报比例;
8月5日—9月5日,评选办公室报经评选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全市统一比例,反馈各上报单位可申报人数名额,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按照评选办公室反馈的申报名额,组织评选及公示;
9月6日-9月10日,上报推荐人选及材料;
9月11日-9月30日,材料审核及公示;
10月中旬,组织开展初审;
10月下旬,组织开展复审,公布评选结果并公示。
六、联系方式
评选办公室设在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联系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507室;邮编:200125;联系人:聂爱国、王翀;联系电话:23117935、23117938;电子邮箱:shzyyglc@163.com;传真:83090075。
附件:
4.上海市名中医申报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1:
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三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在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临床工作的在岗(含已退休,仍在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曾在外省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需在本市医疗机构中医临床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
已取得外省市省级名中医称号者,调来本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年以上的,经评选办公室认定资格,可直接进入名中医评选复审程序。
第八条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医德高尚,获得社会广泛赞誉;
2.从事中医临床工作30年及以上,并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岗位(含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教授和研究员)10年及以上;
3.热爱和致力于中医药事业,身体健康,长期从事临床一线工作;
4.精通中医药理论,在继承发展中医药学方面有独到见解和造诣,学术成就卓越,学术思想独到;
5.有丰富的中医临床诊疗经验和独到的技术专长,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疑难重病疗效显著并有充分的客观依据,在国内或本市中医药界具有较高威望,在社会上和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
6.对中医药传承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无私传授自己的学术思想和技术经验,积极培养学术传承人;
7.近五年未发生医疗技术事故或因医德医风受到纪律处罚。
(二)优选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临床业绩突出,并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可以优先考虑:
1.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班指导老师、上海市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研究工作室导师、重要流派传承项目的负责人;
2.曾任或现任国家级中医药类学会临床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省市级中医药类学会临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3.曾任或现任国家级重点中医临床学科、专科(专病)带头人;
4.曾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省部级一等奖以上中医临床医学成果奖主要负责人;
5.曾任或现任国家规划教材(临床类)的主编、副主编。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
第九条
(一)申报人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二)申报人必须由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推荐,并由执业注册单位提供临床执业证明。
(三)各单位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审核申报人材料,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民营或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
(四)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汇总本区县、本系统申报情况,上报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原则上按当届名中医入选名额数的1:2.5比例,确定进入市级评选人数,结合各部门上报的符合申报条件人数,确定全市统一的比例,以文件形式将比例下达给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作为推荐名额数的标准。
(五)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根据评选要求,组织专家对本区县、本系统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评选,按照全市统一确定的推荐名额提出推荐人选,并在本区县、本系统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报送评选办公室。
(六)进入本届市级评选,但未入选名中医的,自然作为下一届候选人进入市级评选。
第十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形式审核。评选办公室对各区县、各系统推荐的申报人所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有效候选人名单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世纪人才网站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提交专家组统一进行评选。
(二)专家组组成。根据评选要求成立初审和复审评选专家组,初审和复审专家组组成均为单数,复审专家组人数可略少于初审专家组。
(三)评选程序。初审专家组根据评选条件,按当届名中医评选名额数的1:1.5比例评选出进入复审入选者。复审专家组对经初审评选入选者进行评选,按当届名中医入选人数评选出当届名中医入选者,原则上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入选人数不低于20%。
(四)评选形式。评选初审和复审均采用面试答辩等方式进行评选,并采用记名投票形式。
(五)领导小组审定。评选领导小组对经初审、复审的入选者进行审定,并确定当届名中医人选。
(六)评选结果公示。经审定的入选名单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世纪人才网站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称号授予和违纪处罚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