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改重磅新政:新增医疗机构取消距离限制
(2014-04-08 11: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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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机构距离限制规划选址健康 |
分类: 医改 |
深圳对社会资本办医的大门越开越大,继放开新增医疗机构审批数量的限制后,4月1日又出台重磅新政,取消了距离限制的门槛。
继放开新增医疗机构审批数量的限制后,4月1日,深圳市卫计委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一则重磅信息:一废止《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2013年版)》,二删除了《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新增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是诊所和门诊部)之间要按照《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服务半径重叠”的条款。这意味着,今后新增医疗机构将不再受距离的限制,医生们开诊所的梦想更近了一步。
选址规划取消到底有多重要?《医学界》在2012年曾经报道过广东一位名叫许伟明的医生“开诊所难于上青天”的故事,摆在他面前其中的一座大山就是看中的地点不符合规划。
而刚刚经历了一场诊所选址痛苦之旅的原北京协和医院主治医师、“急诊科女超人于莺”对《医学界》介绍了她的失败经验:“个人开办诊所必须遵从行政审批制,而非其他国家的备案制。这就意味着若想开办诊所,必须符合‘规定和规划’。然后,拿着选址去问卫生局,直接一句你选的地方不符合规划了结。”
通州、朝阳……跑遍了很多地方,愣是没有规划!无奈在两会期间,于莺医生甚至在微博上呼吁人大代表关注,但依然没有下文。
据介绍,目前于莺已经暂时放弃了自己审批诊所的计划,转而和投资机构洽谈开办连锁诊所事宜。“审批这些事还是让投资机构去做比较好,我只需要设计好诊所商业模式、经营策略就可以了,这样可以省我很多事。”
对于深圳的改革举措,于莺表示,不希望仅仅是取消了距离限制,而在审批上依然支持大的门诊部、医院,不支持办诊所。
卓正连锁诊所合伙人朱岩医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们这些‘后来者’,看好的位置,都有了医疗机构,选址要花费大量精力。光罗湖这家诊所选址就花了近半年的时间。政策的放开,解决了社会办医的重要瓶颈,将会吸引更多好医生来深办医,对患者来说也是个好消息!”
对于取消间距限制的目的,深圳卫计委一位领导表示,是为引入新的优质医疗资源放开了市场空间。在医疗资源密集区域,通过良性竞争,优胜劣汰,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而关于深圳这一举措背后的推手,广东省卫计委副主任廖新波对《医学界》表示,法规上本来就没有距离,虽然他个人一直倡导取消,但此次举措并不是由省级卫生部门的推动,深圳自己有立法权。
附:被废止的《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2013版)》的操作细则(试行)
为更好落实《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2013版)》,明确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建立合法、公开、便民、高效和规范的设置审批工作机制,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总则
本操作细则以《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2013版)》为总纲,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基本要求均须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2013版)》的要求,并对部分条款进行细化。
二、细则
(一)关于服务范围的要求:
1、新增和变更执业地址的诊所或门诊部与现有相同诊疗范围的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步行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00米,以实地测量距离为准,起始点以医疗机构所在建筑物正门地表中点为准,垂直距离(电梯、楼梯)不作计算。
如设置申请人或现有医疗机构对测量距离有异议的,则以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设置申请人和现有医疗机构三方共同实地测量距离为准,并由三方共同签署相关确认文件。
2、符合放宽条件的具体要求:
(1)以下几种情形可将选址距离放宽至100米:
A、国内著名专家(卫生部部属院校直属附属医院科主任、国家级临床类学会、协会主委或副主委、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在深自营医疗机构;
B、国内中医药著名品牌经营机构且具有突出特色、社会认可和政府扶持的机构自营中医类医疗机构;
C、设置以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等为主的医疗机构。
(2)以下几种情形可将选址距离放宽至250米:
A、本市离退休和已辞职的专家(副主任医师以上者)本人申请设置诊所、门诊部并担任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且亲自在该医疗机构坐诊;
B、国际国内具有医疗机构连锁经营经验的机构(连锁经营医院时间3年以上、医院数量在5间以上或诊所门诊部数量在20间以上的)在本区开设连锁的门诊部、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
C、设置与现有医疗机构无相同诊疗范围且可科目互补的医疗机构。该类医疗机构在后续发展中不得增设与相邻原有医疗机构相同的诊疗科目;
D、医疗机构因配合城市更新、道路改扩建等政府建设项目原因(须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执业地址。
(二)关于拟作医疗用房的合法性要求:
拟作医疗用房的房屋须提供的合法性证明文件包括以下之一:
1、有房屋产权证书。包括: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经备案登记的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付清房款证明。
3、有合法的报建手续。须同时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文件未注明房屋具体位置的,须提供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书面证明予以证实)。
(三)关于业务用房面积的要求:
医疗业务用房面积以房屋的合法房地产权证文件中记载的面积为准,各类机构面积要求如下:
1、医务室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2、诊所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3、专科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综合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
(四)关于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的意见:
1、由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在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拟选地址现场张贴和在区卫生局官方网站等方式发布公告,向相邻权利人公示选址情况,听取申请人、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征求意见以业主委员会的书面意见为准。
3、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征求意见以实际收集的业主/住户的书面意见为准。
4、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若公示期间内,有相邻权利人提出意见,我局根据意见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三、附则:
(一)本操作细则由龙岗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本操作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作者:中国医疗产业报道